谈谈待扣税金的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0-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0信息】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
的)已税货物为原料生产应税货物,原材料已纳税款可以从制成品应交税金中抵扣,
但抵扣金额和时间有明确规定。这种已经支付等待抵扣的税款就属于待扣税金。在会
计处理中一般在待扣税金发生时直接记入“应交税金”帐户借方,但这部分已付税金
并不等于本期可以抵扣税金,其结果在纳税申报时还要按规定进行调整。这种处理方
法不能清晰地反映待扣税金的发生、减少和余额,而且使“应交税金”明细帐余额含
义不明晰。本文试提出改进办法,供大家参考。
1.增值税中的待扣税金。增值税本期应交税金是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算出来的,
税法不但规定了可以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而且规定了本期进项
税额抵扣的时间,即工业企业在外购存货(包括运费)所支付的增值税在货物验收入库
后才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商业企业外购存货(包括运费)所支付增值税在付款或开
出商业票据后才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这个时间和企业外购存货入帐的时间有时不
一致,如工业企业外购存货本期已付款但货物尚未收到,在会计上材料采购成本应记
入本期“材料采购”(或“在选材料”)帐户借方,但进项税额不允许在本期抵扣,实
际上这笔已付税金就成为待扣税金,有的企业把它借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这就使该帐户进项税额和余额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不一致,在纳税
申报时必须按税法要求进行调整。为了解决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外购存货成本和税金入
帐时间差异,笔者建议设立“应交税金——待扣增值税”帐户,对于本期不允许抵扣
的进项税额先借记“应交税金——待扣增值税”帐户,按税法可以抵扣时再转入“应
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这样纳税申报时不须再调整,“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的各方含义又清晰,而且保证了纳税申报表编制准确无误。
2.消费税中的待扣税金。以外购8种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对
外销售时,可以从应交消费税税金中按本期领用已税原材料买价和其适用税率计算可
以抵扣的应交消费税,期末库存外购已税原材料的已纳税额就构成待扣税金。由于消
费税属于价内税,所以外购原材料已纳消费税税款随着原材料验收入库、领用、产成
品完工入库、对外销售就依次构成外购材料成本、生产成本中的直接材料费、产成品
成本、产品销售成本。因此,期末按税法规定计算出来可以从最终应税消费品应交消
费税中抵扣的已纳税款要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帐户,贷记“产品销售成
本”帐户。这样处理有两个问题:一是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持扣税金从帐户中
反映不出来,二是如果企业同时使用自制或委托加工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生
产成本缺乏可比性,因为自制和委托加工消费品成本中不含消费税,三是“应交消费
税”帐户余额不能反映本期未交或多交国家的消费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建议设
置“应交税金——待扣消费税”帐户,在外购原材料入帐时,按取得专用发票上的价
款和适用税率计算已纳消费税,从采购成本中剥离出来,记入“应交税金——待扣消
费税”帐户借方,在期末按公式计算出本期可以抵扣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
交消费税”帐户,贷记该帐户。
同样道理,用委托加工8种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税法同样允许按本
期领用量和适用税率计算可以抵扣的消费税税款,本期期末库存委托加工消费品已纳
税款就成为待扣税金。许多企业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提回时,将受托方代收代交消
费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帐户借方,期末纳税申报时按税法规定公式计
算可以抵扣部分从本期应交税金中扣除。这样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本期待扣税金也
记入了“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帐户借方,使“应交消费税”明细帐户的期末余
额含义不清晰。所以,同样在提回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时,应将已纳税款记入“应交
税金——待扣消费税”帐户的借方,期末计算出本期可以抵扣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
金——应交消费税”帐户,贷记“应交税金——待扣消费税”帐户。期末,“应交税
金——待扣消费税”帐户余额就表示待扣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帐户
借方余额表示多交消费税,贷方余额表示未交消费税。
3.资源税中的待扣税金。用外购液体盐生产固体盐,按规定可以从固体盐应交
资源税中扣除所耗液体盐已纳税款。企业一般在购入液体盐时,按购进数量和单位税
额计算出液体盐已纳税额从成本中剥离出来,记入“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中,
待从所生产固体盐应交税金中抵扣,其存在问题同上。所以,应把持扣税金记入“应
交税金——待扣资源税”帐户中,再按耗用量计算出本期可以抵扣数,转入“应交税
金——应交资源税”帐户中。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存在两个以上税种的待扣税金,也可以设立“应交税金
——待扣税金”二级帐户,按税种设立三级明细帐。具体做法可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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