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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0-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0信息】 一、增值税的出口退税 (一)“免、抵、退“办法 1.适用范围: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内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批 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除另有规定者外,自1997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1993年12月31日 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自2001年1月1日起也按此办法执行。 2.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程序: (1)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 (2)计算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 品成本。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3)用剔除后的进项税额余额抵押内销货物销项税额,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款-(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3.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时 A、如果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下,则对当期未抵扣完的 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办理退税。 B、如果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则对当期未抵扣完的 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若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若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应退税额 (二)先征后退 1.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其报关离境直接出口 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 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依照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货物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该货物 适用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进项税额 外贸企业适用上述办法的前提是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单独核算 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 3.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免)税的货物出口的,由于小规模纳税 人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发票所列销售额含增值税,因此,其退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1+征收率6%)×退税率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1+征收率6%) ×(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设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 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五个专栏,贷方设“销项税额、出口退 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四个专栏。 二、消费税的出口退税 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 外贸企业的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税率等于消费税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所 适用的税率。 (一)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 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 应退消费税=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 (二)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按货物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 应退消费税=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三)账务处理(例中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 例一: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1998年第二季度内销 货物销售额700万元,出口货物销售额(离岸价)180万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8.4元), 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进项税额为230万元,另支付进货运费(发票)金额3万元。已知 该企业销售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9%,消费税税率10%,并且有上期未 抵扣完的进项税额32万元。请计算该企业第二季度应纳或应退增值税税额、消费税税 额并编制会计分录。 就增值税而言,该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办法计算、办理出口退税。 1.购进原材料: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0.21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2.销售 (1)内销: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819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 (2)出口: (1)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512 (8.4×1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12 (2)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8.4×180×(17%-9%)=120.96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9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0.96 (3)当期应纳税额: 700×17%-(230.21-120.96)-32=-22.25 即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为22.25万元。 (4)因为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例为 8.4×180/(700+8.4×180)×100%=68.35>50% 且当期出口货物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8.4×180×9% =136.08万元>22.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22.25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某税务局 22.2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2.25 就消费税而言,该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适用免税不退税的政策,只就内销应税消 费品计征消费税。 内销应税消费品应征消费税:700×10%=70(万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7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70 例二:某外贸企业本月购进粮食白酒500万元,数量2万箱,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 元。其中:内销8千箱,销售额240万元,出口1万箱,出口离岸价37万美元(外汇人民 币牌价8.2元)。已知该企业销售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9%,消费税税率 25%,请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或应退增值税税额、消费税税额并编制会计分录。 就增值税而言,该外贸企业适用“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办理出口退额。 1.购进: 借:库存商品——出口货物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货物 85 贷:应付帐款 585 2.销售: (1)内销货物: 借:库存商品——内销货物 200 贷:库存商品——出口货物 2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内销货物 3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货物 34 借:应收帐款 280.8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内销货物 40.8 (2)出口货物: 借:应收帐款 303.4(8.2×37)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3.4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250×(17%-9%)=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货物 20 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40.8-34=6.8(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应退税额=250×9%=22.5(万元)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6.8(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某税务局 15.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内销货物 6.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出口货物 22.5 就消费税而言,该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其应退消费税为: 250×25%=62.5(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2.5 贷:主营业务成本 62.5 借:其他应收款——某税务局(或银行存款) 6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2.5 (av20001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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