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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所得的规范确认与会计操作

录入时间:2000-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2000信息】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合并、兼并、破产等 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做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 企业进入清算期后,因所处环境发生了变化,一些传统的财务会计假设、会计核算前 提和原则已不再适用,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也从正常的应纳税所得额转为企业清算 所得。但由于在实际工作中,较多执行部门对清算所得的理解和确定不统一,造成对 企业所得税的清算简单按持续经营企业所得税清算办法来处理,从原理上和操作上缺 乏一致。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方面加以认识和规范。 一、明确企业“清算所得”的确切含义 按现行税法解释,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 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因此,对以上概念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是确认和计算企业“清算所得”的关键。一般 来讲,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财产应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而企业进入清算期时,全部资产或财产(除货币资金外)必须要以现值来衡量。对于因 合并、兼并等原因终止清算的,资产现值的确定需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以此作为 资产变现的依据。对于因破产原因而终止清算的,资产的现值应以资产实际处置,变 现额为依据。从会计核算角度看,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清算资产变现净值均可先通过 “清算损益”账户贷方加以归集。企业的清算费用系指清算期间支付职工生活费、财 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资产评估费及诉讼费等,先通过“清算费用”账户核算, 最后归集转入“清算损益”借方。企业的负债数额应根据企业终止清算的形式加以计 算确认。一般情况下,对不需继续对外支付的负债应转作收入,增加“清算所得”, 其余额应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加以扣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应根据审核 后的账户余额确认并转入“清算损益”账户的贷方。“清算损益”贷方金额减除负债 以后差额如果大于实收资本,为清算所得并按适用税率缴纳所得额,小于实收资本则 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明确清算所得各分解项目的含义,是正确计算清理所得 的前提。 二、弄清“清算所得”的具体计算过程 由此可见,企业清算所得的形成具体可按以下步骤计算: 1.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资产变现损益 +清算财产盘盈 2.企业净资产或剩余资产=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 付职工工资劳保费用-清算费用 -企业拖欠的其它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                -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收入(因债权人原 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3.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资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 -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 余公积金+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企业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 -企业的资本金 三、正确进行“清算所得”会计核算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清算企业要根据企业清算的原因及纳税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 处理。由于企业清算原因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也不一样。企业由于合并、兼并等原因 产生的清算所得,应根据清算数额与上年年报同口径决算数(经过审计,下同)的差额 计入清算期应缴所得税。如果清算数额大于年报决算数需补缴税款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如果清算数额小于年报决算数时作相反 的账户处理。以上所得税的调整均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账户来处理。如果企业因 破产而导致企业清算,仍按以上口径;如果清算数大于上年年报决算数,补缴税款的 会计分录为,借:应缴税金——应缴所得款,贷:银行存款;如果清算数额小于上年 年报决算数则不需作账户处理。如果清算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核 算,在清算期内资产负债表尚有“递延税款”帐户的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应根据具 体情况加以分析,一般情况下如果存在借方余额,则应与按清算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 税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应按其差额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应按其差额补 缴所得税款,会计分录为借:应缴税金——应缴所得额,贷:银行存款。如果“递延 税款”帐户存在贷方余额,应作会计分录:借:递延税款,贷:应缴税金——应缴所 得税,即递延税款应连同清算所得应缴的所得税一并上缴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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