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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涉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0-1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5/2000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对接受捐赠资产 的税务处理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国税发[1999]19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货物)应按照合理价格估 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 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 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财会字[2000]5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 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率计算应缴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的价值扣除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 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年终清算的结果,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 资产价值原计算的应缴所得税与实际应缴所得税的差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 得税”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增设“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 业待转的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 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 贷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银行存款”等科目。 2.年度终了,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捐 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缴的所得税(或接受捐赠的非货币 性资产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缴的所得税,下同),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 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扣除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 公积”科目。 3.如果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 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按 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本期应缴的所得税,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缴所 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上述规定(一)只明确了企业年终清算后应纳所得税额大干零,且小于接受货币捐 赠应纳的所得税额时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应纳所得税额大于等于接受货币捐赠应纳 税额以及应纳所得税额小于零的情况尚未明确。规定(二)对年终清算后应纳所得税额 小于零的情况也未作明确。 现根据该笔业务的特点,结合上述规定分别举例说明其会计处理方法。 例1: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0年9月1日接受某单位的货币捐赠100000元,会计处理 如下: (1)收到捐赠的货币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资本公积 67000 (2)年度终了,企业对该笔业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按照调整后企业应 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应纳所得税额大于33000元。若调整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50000元,则: 借:利润分配 1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000 实际缴纳所得税时(下同):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②应纳所得税额等于33000元。不作分录。 ③应纳所得税额小于33000元且大于0。若调整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20000元, 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000 贷:资本公积 13000 ④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当年不纳所得税。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资本公积 33000 例2: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0年9月1日,接受某单位捐赠的设备一台,设备价值 500000元,未发生其他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接受捐赠的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500000 贷: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2)年度终了,企业将接受捐赠的价值计入当年所得,该笔业务应调整应纳税所 得额500000元,按照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0000元。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0元,按规定应纳 企业所得税198000元(600000×33%),作分录如下: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00 资本公积 335000 同时,借:利润分配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②应纳税所得额等于500000元。同①第一笔分录。 ③应纳税所得额小于500000元且大于0。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00元,按 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132000元(400000×33%)。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2000 资本公积 368000 ④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资本公积 500000 本例中如果该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5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那么,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100000元(500000/5=100000),在进行 会计处理时,每年冲回“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的金额为100000元,其会计处理方法不 变。 (a2000111500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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