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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与会计收入差异及处理

录入时间:2000-11-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2000信息】 随着我国财税体制和会计职能的转轨、变 革和完善,各个具体会计准则相继颁布实施,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收入的差异项目和 内容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按照增值税税务管理的要求,对这些差异进行分析归 类,有利于制定相应的税务管理办法和措施,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 本文根据现行增值税基本法规和一般规定,以及《收入》、《非货币性交易》等具体 会计准则的规定,按会计属性和连续性经营假设,分别归类如下: (一)项目性差异 1.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四条规定的下列视同销售行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 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 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 赠送他人。 2.价外费用。《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各种手 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 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 价外收费。其中包装物租金除外。 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根据《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核定的计税价格与会计已作收入的差额部分。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和折让,未取得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 《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单独开具红字发票冲减的销售收入(《细则》 第十一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 5.纳税人销售货物发生商业折扣,其折扣额和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 明,单独开具发票冲减收入的商业折扣额(《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现金折扣根据《收入》会计准则规定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故无差异。 6.纳税人销售货物采取以旧换新或还本销售的销售方式,会计收入中扣减的旧 货物的折价和还本支出金额(《税法》规定同上)。 7.转让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或公 允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和《细则》第三十六条(三) 项?。 8.在非货币交易中,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非待 售资产之间的交换;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或同时换入、换出多项资产)中换出 的各类存货,包括换出货物的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补价。 9.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所取得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第十六条)。 上述项目性差异中,1~8项属于应作增值税销售额,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第 9项不作增值税销售额,会计上应作收入处理。 (二)时间性差异 1.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已将货物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买方,但货物所有权 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如: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 同规定的要求,又未予以弥补而仍负有责任;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 且安装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销售合同中规定了由于特定原因( 如试用期内不满意可以退货),买方有权退货的条款,而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 性。 2.纳税人将销售货物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后,但仍然对所售货物 实施控制,或仍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3.货物售出后,因各种原因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 4.货物售出后,由于某种原因,售价发生变动,新售价不能确认,或该项销售 业务的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入》准则规定,发生上述任一种情况,即使收到货款,货物已发出,会 计上也不能确认为收入。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 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因此,在计税和会计收入的确认上存在时间 性差异。 (三)项目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转换 在特定条件下,项目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是相互转换的。如对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一年应作计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逾 期一年,包装物收回押金退还,会计上不可能转作收入,则表现为项目性差异;包装 物未收回,押金转作其他业务收入,则表现为时间性差异,因此,划分项目性差异与 时间性差异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增值税会计核算与计税的关系有别于企业所得税,应详细全面反映增值税的计税 过程,不存在账外调整计税问题。对增值税销售额与会计收入之间的差异,在增值税 税务处理上,纳税人应当保持增值税会计核算资料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在内容上一 致,数据相符,且二者记录反映的时间、内容、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项目性差异所 产生的应缴增值税,在业务发生时记入相应科目即可。因时间性差异所引起的应纳增 值税的处理,可通过设立“递延税款”一级账户集中进行反映和调整。发生的业务在 会计上暂不作收入,而税收上应作计税销售时,其应纳增值税借记该科目,贷记“应 交税金”科目,在会计转作收入时贷记该科目,借记相应科目或将含税收入核算成不 含税收入和税金两部分,分别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递延税款”科目即可。从而 达到既不影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又符合税法要求,保持账 载应交增值税与实际应纳增值税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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