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货物应补“两税”的账务调整(一)
录入时间:2000-11-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2000信息】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单位
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
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8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的1~3项,在实际经济业务中一般均体现销售收
入,便于操作。
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即用于生产非
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
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但对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8项中的第4、7、8项,和自产应税消费品用非连
续生产应视消费品的,现行有5个规定不一,难以操作,而且在实际经济业务中,是
涉及较多,较频繁的项目。下面先学习掌握一下文件。
第一个规定:
财会字[1993]83号通知,对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有:
(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
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销项税额)”、“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
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
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
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第二个规定:
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
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
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
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第三个规定:
财会字[1997]26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
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
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
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
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
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
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
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
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计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
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等科目。按税收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按用途计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
“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综合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对视同销售行为后5项及消费税自产自用的账务调整,
可按下列原则进行调整: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的,应按对外销售货物,
作销售收入核算,计提增值税、消费税,并按配比的原则,进行销售成本及损益的结
转。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应视同销售行为,只计提增值税、消费税。
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应视同
销售行为,计提增值税、消费税,并计算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行为计提增值
税、消费税,对直接捐赠的将支出数全额作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属于公
益性捐赠的,作为扣除计算基数。
例1:某企业将自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产品成本20000元,同类产品销售价
30000元(不含税)。企业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20000
贷:产成品 20000
问题:自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未视同销售计算、申报增值税,也未体现应获得的
销售利润。账务调整:
当年 :
借:在建工程 151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100
本年利润 10000
跨年:
借:在建工程 151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1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例2:某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产品成本26000元,同
类产品销售价32000元。企业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37440
贷:产成品 37440
问题:将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未视同销售计算、申报增值税,也
未体现应获得的销售利润,而以含税价转产品成本。
账务调整:
当年:
借:产成品 1144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440
本年利润 6000
跨年:
借:产成品 1144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44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