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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货物应补“两税”的账务调整(一)

录入时间:2000-11-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2000信息】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单位 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 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8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的1~3项,在实际经济业务中一般均体现销售收 入,便于操作。 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即用于生产非 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 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但对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8项中的第4、7、8项,和自产应税消费品用非连 续生产应视消费品的,现行有5个规定不一,难以操作,而且在实际经济业务中,是 涉及较多,较频繁的项目。下面先学习掌握一下文件。 第一个规定: 财会字[1993]83号通知,对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有: (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 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销项税额)”、“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 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 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 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第二个规定: 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 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 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 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第三个规定: 财会字[1997]26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 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 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 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 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 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 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 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 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计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 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等科目。按税收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按用途计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 “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综合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对视同销售行为后5项及消费税自产自用的账务调整, 可按下列原则进行调整: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的,应按对外销售货物, 作销售收入核算,计提增值税、消费税,并按配比的原则,进行销售成本及损益的结 转。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应视同销售行为,只计提增值税、消费税。 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应视同 销售行为,计提增值税、消费税,并计算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行为计提增值 税、消费税,对直接捐赠的将支出数全额作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属于公 益性捐赠的,作为扣除计算基数。 例1:某企业将自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产品成本20000元,同类产品销售价 30000元(不含税)。企业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20000 贷:产成品 20000 问题:自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未视同销售计算、申报增值税,也未体现应获得的 销售利润。账务调整: 当年 : 借:在建工程 151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100 本年利润 10000 跨年: 借:在建工程 151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1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例2:某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产品成本26000元,同 类产品销售价32000元。企业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37440 贷:产成品 37440 问题:将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未视同销售计算、申报增值税,也 未体现应获得的销售利润,而以含税价转产品成本。 账务调整: 当年: 借:产成品 1144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440 本年利润 6000 跨年: 借:产成品 1144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44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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