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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评估增值所引起的递延税款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0-10-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0/2000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将非现金实物资产和无 形资产对外投资时的评估增值部分,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记在“递延税款”里,其余 部分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里。在投资转让或投资收回时再将记入“资 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里。但在实务操 作中,企业转让投资时往往不能完全收回投资。这就出现了递延税款不能完全转销的 问题。 由于以固定资产投资所引起的递延税款的处理,与以其他非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 资产对外投资所引起的递延税款的处理是一致的,另外以固定资产投资较为典型,故 特以固定资产投资为例: 例:甲公司以整套设备A对乙公司投资,甲对乙的投资占乙注册资本的15%,假 设甲企业适用税率为30%,设备A的资料:帐面原价1200,000元,已提折旧200,000 元,帐面价值1,000,000元。假设投资时评估价值为1,250,000元,根据上述资料, 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对乙企业的投资 1,250,000 累计折旧 200,000 贷:固定资产 1,200,000 资本公积 175,000[250,000×(1-30%)] 递延税款 75,000(250,000×30%) 根据转让或收回投资所取得价款的不同,递延税款的转销也不同: (一)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按成本法核算,未增加投资,甲企业1年后,转让所 得价款1,300,000元,即大于评估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能完全收回投资,递延 税款能完全转销。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1,3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对乙企业的投资1,250,000 投资收益 50,000 同时将“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75,000”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应记入所得税数额为50000×30%=15000元,按税法规定。在投资中途或到期转 让,收回投资时,应将转让或收回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项投资投出时的原帐面价值 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则该项投资转让时应交所得税为, 1,300,000-1,000,000=300,000×30%=90,000元,则作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15,000 递延税款 75,000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90,000 (二)假设转让所得价款为950,000元,即低于原帐面价值,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950,000 投资收益 3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对乙企业投资 1,250,000 同时将“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75,000”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由于投资收益为负数,且转让价低于原帐面价值,故不涉及所得税和应交税金, 此时递延税款应转增资本公积,作分录: 借:递延税款 75,000 贷:资本公积 75,000 (三)假设转让价为1,100,000元,即在评估价位与原帐面价值之间,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00,000 投资收益 1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对乙企业投资1250,000 同时将“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75,000”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由于投资收益为负数,故所得税科目无余额,但由于转让价大于原帐面净值,故 应交所得税:1100,000-1000,000=100,000×30%=30,000作分录: 借:递廷税款 30,000 贷:应交税金 30,000 同时应将未转销的递延税款转增资本公积,作分录: 借:递延税款 45,000(75,000-30,000) 贷:资本公积 45,000 这样通过上例,固定资产投资评估增值情况下所涉及递延税款处理就一目了然。 但为了更好理解,需作如下说明: (1)转让价或收回价的不同(与评估值和原帐面价值的比较),递廷税款处理方法 也不一样。 (2)投资准则中固定资产投资评估所引起的税款的处理原则,仅指评估增值且能 完全收回投资情况下的处理原则,没有提到不能完全收回投资时的处理原则,在评估 减值情况下,是不存在递延税款问题的。 (3)投资准则中非现金资产评估增值所引起的递延税款的处理,是与所得税会计 处理方法有相抵触的地方。如:投资准则中的评估增值记入递延税款部分,不能仅仅 确认为是时间性差异,也存在永久性差异的可能。如果存在永久性差异时则把评估增 值乘以适用税率记入“递延税款”部分就不合理,这一点在投资准则中没作说明。 (ah20000905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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