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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设立“待抵扣税金”科目

录入时间:2000-10-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3/2000信息】 新税制实施以来,一些完善措施也相继出 台,但企业的会计制度建设却相对滞后,使得税收法规与现行会计制度明显不够协调, 造成了不少企业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与现行税收法规不一致,一方面影响了企业正确计 算和及时入库,另一方面有部分企业为此而被税务机关处罚过。鉴于这些因素,为了 保证国家税收制度得到准确贯彻实施,本人认为有必要对现行会计核算方法加以健全 和完善。本文所指的“待抵扣税金”会计科目,就是在这种意义下设立的科目。 一、“待抵扣税金”科目的性质、核算的内容及其帐户结构 按照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待抵扣税金”科目应主要核算纳税企业(文中增值税 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或上期已经支付或交纳,而按税法和会计核算规定 应在以后的会计核算期间或纳税期间进行抵扣的各种税金,该科目属资产类会计科目。 企业可视税金的实际交纳情况,设置“待抵扣增值税”、“待抵扣消费税”以及“待 抵扣所得税”等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待抵扣税金”科目的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已支付但应由以后各期抵扣的各项税金, 借记“待抵扣税金”,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贷方反映按税法规 定,可以在当期抵扣的各项税金,借记“应交税金”及其明细科目,贷记“待抵扣税 金”及其明细科目。该帐户期未为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抵扣完的各项税金。 二、“待抵扣税金”科目的具体运用 (一)待抵扣增值税的核算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待抵扣税金——待扣增值税”科目主要用于以下几种 情况: 1.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及其支付的运费,须在货物验收入库以 后,才能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尚未验收入库的,不得抵扣。因而对于工业企业而言, 即使货物的款项已经支付,同时也已收到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只要该货 物仍在运输途中或存放在委托加工企业处,就不能直接抵扣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应 记 借:在选材料 待抵扣税金——待扣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次月该货物验收入库后,凭仓库保管部门的货物验收单据,记作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抵扣税金——待扣增值税 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及其运费,须在货物款项支付或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后才能申报 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商业承兑汇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商 业企业对购进的但尚未支付货款的商品的进项税额,应当比照工业企业购进货物但未 入库的情形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例:某A织布厂在2000年2月18日外购40支纯棉纱20T,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 为100万元,增值税金为17万元,已通过银行汇出117万元。但是这20T纯棉纱从供货单 位B运往另一单位C去浆纱,当月A企业没能验收这20T纯棉纱入库,这时A企业的财务人 员在2月份做帐时应为: 借:材料采购 1000000 待抵扣税金——抵扣增值税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在次月浆完的纱验收入库后,凭有关人员的验收入库单记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 170000 这时才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企业购进应税劳务,须在支付劳务费用后,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因而对企 业尚未支付价款的应税劳务,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应首先计入“待抵扣税金——待扣增 值税”科目的借方。仍然引用上面的例子,如果浆纱费用没有支付,则取得的浆纱专 用发票不得在本期抵扣,只有支付了浆纱费后方可予以抵扣。会计分录为: 借:委托加工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已取得浆纱费用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11700元,并未支付浆纱费: 借:委托加工材料 10000 待抵扣税金——待扣增值税 1700 贷:应付账款 11700 3.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时,凡是发生销货方先全额开票,购货 方再按合同约定期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应在企业全部支付所有款项之后,才能申报 抵扣该批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商业企业在货款尚未全部支付前,其进项税 额也只能先记在“待抵扣税金——待扣增值税”科目中反映。 例:A商业企业与B工业企业签订一份协议,A从B处购进一批货物,价税合计为351 万元,货款分三个月三次付清。A企业在第一次收到货,且收到价税合计为351万元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3000000 待抵扣税金——待扣增值税 510000 贷:应付账款——B 3510000 待最后一次付完款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0 贷:待抵扣税金——待抵增值税 510000 (二)待抵扣消费税的核算 “待抵扣税金——待扣消费税”科目,主要运用于生产特定消费品的企业委托加 工应税消费品(除汽车)的消费税金的扣除,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这类企业被受托方代扣 的消费税是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的,实际上这种处理方法并不科学,也给 企业准确计算应交消费税带来了很多困难。现行消费税规定,对纳税人将外购已税应 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收回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征消费税额的扣除,一律使 用“投入法”计算,即纳税人可以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当期生产领用的外购 已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因此,企业外购已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若不是一次性投入连续生产,其已征的消费税就不可一 次性抵扣。当企业在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征消费税完税证明时,应记作: 借:待抵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领用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账务处理为: 借:生产成本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原材料 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如果企业再对外销售,也作类似计算处理,只是不须全额交纳消费税金,帐务处 理为: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待抵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期末,“待抵扣税金——待扣消费税”科目的余额在借方,表示库存外购已税消 费品、委托加工消费品已缴纳待抵扣消费税税额。 例:A公司委托B企业加工食用酒精10吨,支付加工费4000元,B企业代收代缴消 费税10000元,A公司收回后于次月对外销售5吨,另有5吨仍然存放于仓库。A公司收 回后的账务处理为: 借:委托加工材料 4000 待抵扣税金——抵扣消费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4000 次月对外销售5吨,不含价销售额为15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5%)。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50000 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同时计算应交消费税:15000×5%=7500。及已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7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75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00 贷:待抵扣税金——抵扣消费税 5000 运用“待抵扣税金——待扣增值税”科目时,必须使领用消费品的应扣消费税与 发出消费品的成本计算方法保持一致,如果企业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材料的成本, 则消费税的抵扣也要采取这种计算方法,并且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待扣所得税的核算 根据现行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待抵扣税金——待扣所得税”科目主要应用于 核算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企业,在境外已实际交纳且应由本企业在国内汇总纳税时 予以扣除的所得税额。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企业在境外已纳所得税款的 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即企业在境外已纳所 得税款如果低于按我国所得税法有关公式计算的扣除限额,则可以在汇总纳税时扣除, 超过扣除限额时,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所得税中扣除,也不得列入费用中 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此,企业从 境外取得所得时,应首先按完税凭证明上注明的所得税记入“待抵扣税金——待扣所 得税”科目的借方,年未汇算清交所得税时,先按境内外全部所得计算所得税,再按 计算公式计算出境外所得应予扣除的税额,记作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待抵扣税金——待扣所得税 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仍保留在“待抵扣税金——待扣所得税”中,待以后年度视 情况转销。企业若因亏损等原因而使境外所得税额不能抵扣或不能完全抵扣的,由企 业用盈余公积支付。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所得税法的差异,如果企业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个或 多个国家和地区计算境外所得,就应分别按所得来源的国家和地区计算境外所得税的 扣除额。因此,“待抵扣税金——待扣所得税”也应当相应地按国家或地区设置三级 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若中外双方已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则对来源于该国家或地 区的所得按协定另行处理。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待抵扣税金”科目在使用中有时发生跨几个年度的情 况,因而对于该科目使用频繁、涉及税种较多的企业,应当设置“待扣税金备查登记 簿”,以详细记录每次待扣税金发生的原因、金额、预计抵扣的时间、实际抵扣的时 间或转销等有关情况。 (bd20000903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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