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
录入时间:2000-10-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3/2000信息】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日常稽查管理,进一步
防范和查处偷逃骗增值税行为,确保查补增值税款足额入库,国家税务总局曾以国税
发[1998]44号文下发了《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对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作了明
确规定。笔者在增值税日常稽查工作中发现,仍有少数一般纳税人未严格执行增值税
检查后的账务调整规定,致使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不够规范。
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发生偷逃税行为,均应按规定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
调整”专门账户。对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
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
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
对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作会计
分录: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
大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冲减期末留抵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例:某企业1999年12月底“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即留抵进项税额)
为10万元。经检查调账后,结出“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贷方余额为6万
元,经上述账务处理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调整为4万元。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
个贷方余额,则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按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科目,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例:某企业1999年12月底“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4万元。经检查调
账后,结出“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贷方余额为6万元,经上述账务处理
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均无余额,而
这两个账户的差额,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增加应交、未交增
值税2万元。 (as20001004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