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可计提折旧吗
录入时间:2000-10-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1/2000信息】 2000年5月1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
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对此,笔者认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并
允许税前扣除。
这是因为,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生产成本的过程,即随着固定资产价值的转移,以
折旧的形式在产品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并转化为货币资金的过程。由于企业的应纳
税收入总额中包括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创造的收入,因此,根据《办法》第四条明确
的税前扣除应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即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
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规定,只要是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是为生产经营服务,应
当允许税前扣除按规定提取的折旧。
《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
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
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对此,笔者认为,年末应收账款
应该不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这是因为,我国应收票据(即商业汇票)的期限较短,一般为六个月。相对于应
收账款来讲,应收票据(尤其是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坏账的风险比较小,所以无需对
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如果确实发生超过承兑期收不回的应收票据,在财务核算时,
是将该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然后再计提坏账准备。因此,对于采用备抵法核算坏
账的企业,对应收票据不应计提坏账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