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相关概念区别
录入时间:2000-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0信息】 一次偶然的机会,笔者随稽查人员到某纳
税企业进行增值税检查,在对一个分厂的一条一千多万元规模的生产线扩建项目的涉
税事项检查时,由于部分组件、部件是其和其他一些分厂用已扣税材料生产的,属用
于非应税项目应收耗用材料的进项税额转出,对此征税问题,企业财务人员提出,税
务人员也认同的计算方法是:对于该项目使用本分厂和其他分厂提供的已扣税的原材
料冲减进项税额,用已扣税原材料加工的部件,按使用的原材料的数额转出进项税额。
结果费了很大的精力也未能准确计算出来。
笔者认为,即使按这样计算出来了也是不正确的。主要是由于对增值税的进项税
额转出、冲减进项税额以及视同销售等几个概念相互混淆。在日常的增值税检查结算
工作中,企业或税务人员经常出现类似问题。
1994年实施的以发票价外注明扣税额为主要特征的增值税管理办法比原来的实耗
扣税法、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有了明显进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全面地贯彻好
现行增值税管理办法,有必要对这样一些基本概念进行明确的区分。
首先是进项税额转出与冲减进项税额的区别。由于二者有相同点,征纳双方对它
们的关系很容易混淆。相同点是应纳增值税计算结果一致,表现在二者都是减少了进
项税额。相互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概念界定不同,“进项税额转出”反映企业购进
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
应按规定作转出进项税额处理。它有二个特征:其一,业务发生时,可以明确判断进
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却已经抵扣,而应作转出处理。如购进货物直接用于基本建设在建
工程等;其二,进项税额当时允许抵扣,但后来由于改变用途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应
作转出处理的,如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等。“冲减进项税额”则是对发生的进项税
额,主要由于下面三种情形,应作冲减处理:其一,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
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其二,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
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其三,
其他情况,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多记进项税额,而应冲回的。二是二者的会计处理不同。
“进项税额转出”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单独设置“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发生额以蓝字在贷方反映,对方科目是“在建工程”
等科目。而“冲减进项税额”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中不单独设置专栏,业务
发生时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栏中,用红字在借方反映,贷记相关
科目(红字)。
再者是“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区别。其相同之处表现在:计算结果
各自都会增加一定量的应纳增值税额。但二者仍有根本区别,其一是,概念和性质不
同,“视同销售”指的是某些行为虽然不完全具备销售实现的二个条件,即货物的所
有权发生转移;以有偿为前提。但税法上规定应视同销售处理的行为,如将自产或委
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有别于“进项税额转出”;其二是,计算基数或者说计
税依据不一致,“进项税额转出”是指最终不允许抵扣但原已经抵扣的事项,其计税
基数是购进扣税项目的发票注明税额或计算税额,而“视同销售”顾名思义则是按对
外销售的价格,计算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没有同类项目价格的,则应按一定方法进
行确定,而不应就其项目内含的已扣税购进部分转出计算应纳税额;其三是,会计处
理不一致。“进项税额转出”发生业务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
“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而“
视同销售”其会计处理有别于正常的销售行为,也有别于“进项税额转出”,发生业
务时,借记“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ap20000903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