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0-10-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1/2000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按年
计算,按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例如,某外商投资企业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250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交所得税 25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
年内二、三、四季度会计处理同上。这样,该企业年内预缴所得税1000000元。
年终决算时,若企业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全年应缴所得税为
1098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8000元。此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 109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98000
同时将本年度预缴的所得税,自“预交所得税”科目转入“应交税金”科目,作
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00000
贷:预交所得税 1000000
此时,“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98000元,为企业应缴未缴额,如企业补缴所
得税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8000
贷:银行存款 98000
若全年预缴所得税额大于应缴税额,则应将全年应缴的所得税数额自“预交所得
税”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预交所得税”科目年末借方余额
为本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若税务机关将多缴的所得税额决定抵作下年第一季度预缴
数,可留待预缴下年第一季度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如税务机关将多缴税款退回企业,
则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预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