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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0-10-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1/2000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按年 计算,按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例如,某外商投资企业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250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交所得税 25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 年内二、三、四季度会计处理同上。这样,该企业年内预缴所得税1000000元。 年终决算时,若企业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全年应缴所得税为 1098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8000元。此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 109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98000 同时将本年度预缴的所得税,自“预交所得税”科目转入“应交税金”科目,作 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00000 贷:预交所得税 1000000 此时,“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98000元,为企业应缴未缴额,如企业补缴所 得税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8000 贷:银行存款 98000 若全年预缴所得税额大于应缴税额,则应将全年应缴的所得税数额自“预交所得 税”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预交所得税”科目年末借方余额 为本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若税务机关将多缴的所得税额决定抵作下年第一季度预缴 数,可留待预缴下年第一季度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如税务机关将多缴税款退回企业, 则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预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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