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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利润确定与所得税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0-08-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4/2000信息】 一、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 企业实现的利润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交纳所得税。但是企业并不是直接根据所实 现的利润总额来计算交纳所得税的。这是因为在经济领域中,会计和税收是两个不同 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 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全面、真实、完整的反映 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变动的全貌。因此会计利润是一个会计概念,是 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通过利润账户和损益表反映出来的企业一定时期生产经营的 财务成果。 所得税是以课税为目的,对企业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进行征税。应税利润是一 个税收概念,是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应予计税所得的依据。 会计和税收是两个不同的分支,但它们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会计利润是确定应 税利润的基础,并依照税法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后,成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其调整 原因是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或亏损)与按会计方法计算的会计利润(或亏损) 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是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企业在一个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应税利润(或亏 损)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不在以后各期转回。 这种差异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它将永远存在。例如,罚款支出,从会计角度 看它是一项费用支出,应该体现在经营效益之中,允许从收益中扣除。但是,在计算 应税利润时,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却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永久性差异主要有企业购买 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减项),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及用于工程(加项), 各种赞助支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捐赠、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违法经营的罚 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的有偿部分(加项)。 时间性差异是企业一个会计期间,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税前会计利润与 计入应税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差额。时间性差额发生于某一期间,但在以后的 时期可以转回。例如,某项固定资产,企业确定折旧年限为5年,而按税法规定折旧 年限为10年,由于折旧年限不同,各年计提的折旧费用也不同,从而导致应税利润与 会计利润不同。但是这种差异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随之消失,即时间性差额的影响可 能造成某一特定时期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的不同,但最终却是一致的。 二、所得税会计的核算 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应付税款法,适用于因永久性差异引起的会 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例:某企业1999年会计利润为300万元,其罚款支出为20万 元,企业购买国债所得利息收入50万元,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此项损失已在当 年的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保险公司赔付为4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 应税利润=3000000+200000-500000+400000=3100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3100000×33%=1023000(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02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23000 实际交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23000 贷:银行存款 1023000 二是纳税影响会计法,适用于因时间性差异引起的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纳 税影响会计法又可分为递延法和负债法。 此两种方法在税率不变或不开征新税的情况下,二者的财务处理完全一样,只是 在开征新税或税率变动时,二者的账务处理有所不同(本文讨论税率不变情况)。 例:某企业某年购入机器一台,原值为5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5万元,税法规定 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8年,企业选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折旧年 限为5年,假定折旧方法的不同是引起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的唯一因素,该企业 每年会计利润为250万元,所得税率为33%。根据上述资料,各年度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年: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50000000-50000)÷8=618750(元) 按企业年数总和法计算的折旧额=(5000000-50000)×5/15=1650000(元) 时间差额=1650000-618750=1031250(元) 时间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1031250×33%=340312.5(元)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2500000×33%=825000(元) 按应税利润计算的所得税=(2500000+1031250)×33%=1165312.5(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825000 递延税款  34031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65312.5 第二年: 按企业年数总和法计算的折旧额=(5000000-50000)×4/15=1320000(元) 时间差额=1320000-618750=701250(元) 时间性差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701250×33%=231412.5(元) 按应税利润计算的所得税=(2500000+701250)×33%=1056412.5(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825000 递延税款  23141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56412.50 第三年: 按企业年数总和法计算的折旧额=(5000000-50000)×3/15=990000(元) 时间差额=990000-618750=371250(元) 时间性差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371250×33%=122512.5(元) 按应税利润计算的所得税=(2500000+371250)×33%=947512.5(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825000 递延税款  12251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47512.50 第四年: 按企业年数总和法计算的折旧额=(5000000-50000)×2/15=660000(元) 时间差额=660000-618750=41250(元) 时间性差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41250×33%=13612.5(元) 按应税利润计算的所得税=(2500000+41250)×33%=838612.5(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825000 递延税款  1361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38612.5 第五年: 按企业年数总和法计算的折旧额=(5000000-50000)×1/15=330000(元) 时间差额=330000-618750=-288750(元) 时间性差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288750×33%=95287.5(元) 按应税利润计算的所得税=(2500000-288750)×33%=729712.5(万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825000 贷:递延税款  95287.5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  729712.50 第六年: 按年数总和法计算的折旧已提完但按税法规定须继续提取折旧。 时间性差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618750×33%=204187.5(万元) 按应税利润计算的所得税=(2500000-618750)×33%=620812.5(万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825000 贷:递延税款  204187.5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20812.50 第七年、第八年的计算及账务处理与第六年相同。 上述账务处理以后,“递延税款”账户记录 借 递 延 税 款 贷 第一年 340312.50 第五年 95287.50 第二年 231412.50 第六年 204187.50 第三年 122512.50 第七年 204187.50 第四年 13612.50 第八年 204187.50 借方发生金额合计 707850.00 贷方发生金额合计 707850.00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由于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与会计上采用的折旧年限不 同,各年折旧费用也不同,从而导致应税利润不同,但如果从8年的时间来考察,这 种差异最终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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