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利润确定与所得税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0-08-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4/2000信息】 一、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
企业实现的利润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交纳所得税。但是企业并不是直接根据所实
现的利润总额来计算交纳所得税的。这是因为在经济领域中,会计和税收是两个不同
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
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全面、真实、完整的反映
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变动的全貌。因此会计利润是一个会计概念,是
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通过利润账户和损益表反映出来的企业一定时期生产经营的
财务成果。
所得税是以课税为目的,对企业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进行征税。应税利润是一
个税收概念,是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应予计税所得的依据。
会计和税收是两个不同的分支,但它们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会计利润是确定应
税利润的基础,并依照税法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后,成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其调整
原因是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或亏损)与按会计方法计算的会计利润(或亏损)
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是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企业在一个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应税利润(或亏
损)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不在以后各期转回。
这种差异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它将永远存在。例如,罚款支出,从会计角度
看它是一项费用支出,应该体现在经营效益之中,允许从收益中扣除。但是,在计算
应税利润时,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却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永久性差异主要有企业购买
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减项),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及用于工程(加项),
各种赞助支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捐赠、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违法经营的罚
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的有偿部分(加项)。
时间性差异是企业一个会计期间,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税前会计利润与
计入应税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差额。时间性差额发生于某一期间,但在以后的
时期可以转回。例如,某项固定资产,企业确定折旧年限为5年,而按税法规定折旧
年限为10年,由于折旧年限不同,各年计提的折旧费用也不同,从而导致应税利润与
会计利润不同。但是这种差异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随之消失,即时间性差额的影响可
能造成某一特定时期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的不同,但最终却是一致的。
二、所得税会计的核算
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应付税款法,适用于因永久性差异引起的会
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例:某企业1999年会计利润为300万元,其罚款支出为20万
元,企业购买国债所得利息收入50万元,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此项损失已在当
年的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保险公司赔付为4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
应税利润=3000000+200000-500000+400000=3100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3100000×33%=1023000(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02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23000
实际交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23000
贷:银行存款 1023000
二是纳税影响会计法,适用于因时间性差异引起的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纳
税影响会计法又可分为递延法和负债法。
此两种方法在税率不变或不开征新税的情况下,二者的财务处理完全一样,只是
在开征新税或税率变动时,二者的账务处理有所不同(本文讨论税率不变情况)。
例:某企业某年购入机器一台,原值为5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5万元,税法规定
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8年,企业选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折旧年
限为5年,假定折旧方法的不同是引起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的唯一因素,该企业
每年会计利润为250万元,所得税率为33%。根据上述资料,各年度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年: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50000000-50000)÷8=618750(元)
按企业年数总和法计算的折旧额=(5000000-50000)×5/15=1650000(元)
时间差额=1650000-618750=1031250(元)
时间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1031250×33%=340312.5(元)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2500000×33%=825000(元)
按应税利润计算的所得税=(2500000+1031250)×33%=1165312.5(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825000
递延税款 34031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65312.5
第二年:
按企业年数总和法计算的折旧额=(5000000-50000)×4/15=1320000(元)
时间差额=1320000-618750=701250(元)
时间性差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701250×33%=231412.5(元)
按应税利润计算的所得税=(2500000+701250)×33%=1056412.5(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825000
递延税款 23141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56412.50
第三年:
按企业年数总和法计算的折旧额=(5000000-50000)×3/15=990000(元)
时间差额=990000-618750=371250(元)
时间性差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371250×33%=122512.5(元)
按应税利润计算的所得税=(2500000+371250)×33%=947512.5(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825000
递延税款 12251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47512.50
第四年:
按企业年数总和法计算的折旧额=(5000000-50000)×2/15=660000(元)
时间差额=660000-618750=41250(元)
时间性差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41250×33%=13612.5(元)
按应税利润计算的所得税=(2500000+41250)×33%=838612.5(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825000
递延税款 1361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38612.5
第五年:
按企业年数总和法计算的折旧额=(5000000-50000)×1/15=330000(元)
时间差额=330000-618750=-288750(元)
时间性差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288750×33%=95287.5(元)
按应税利润计算的所得税=(2500000-288750)×33%=729712.5(万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825000
贷:递延税款 95287.5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 729712.50
第六年:
按年数总和法计算的折旧已提完但按税法规定须继续提取折旧。
时间性差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618750×33%=204187.5(万元)
按应税利润计算的所得税=(2500000-618750)×33%=620812.5(万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825000
贷:递延税款 204187.5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20812.50
第七年、第八年的计算及账务处理与第六年相同。
上述账务处理以后,“递延税款”账户记录
借 递 延 税 款 贷
第一年 340312.50 第五年 95287.50
第二年 231412.50 第六年 204187.50
第三年 122512.50 第七年 204187.50
第四年 13612.50 第八年 204187.50
借方发生金额合计 707850.00 贷方发生金额合计 707850.00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由于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与会计上采用的折旧年限不
同,各年折旧费用也不同,从而导致应税利润不同,但如果从8年的时间来考察,这
种差异最终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