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0-07-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7/2000信息】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在股份制改组时
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会计处理时,
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纳所得税后的部分暂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待企业计提折旧、
摊销费用等后,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两种
方法,即据实逐年调整和综合调整。相对来讲,综合调整比较简单适用,不需要对资
产评估增值额划分资产项目,只需将其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
同,相应地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采用综
合调整方法时,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
交所得税”科目。
例如:A企业对B企业的投资占B企业注册资本的80%。1998年12月B企业进行股份
制改造,对资产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增值为100000元(假设不考虑折
旧因素),B企业将增值部分综合调整,即按10年平均分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假设
所得税率为33%。则B企业和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B企业的会计处理:
(1)资产评估时:
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67000
递延税款 33000
(2)每年计提折旧时:
借:递延税款 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67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6700
A企业的会计处理:
(1)B企业资产评估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股权投资准备)53600
贷: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 53600
(2)B企业计提折旧时:
借: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536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5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