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应付账款”堵住税款流失
录入时间:2000-07-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7/2000信息】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无法支付的应
付款项,作为企业的一项额外收入将其列入营业外收入处理。”各地税务局对此也有
相应的规定,以确保税款及时入库,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效果不是很好。
一些应付未付款项确属已无债权追偿人,长达2年或2年以上,由于主管税务机关
无法定性,导致应计征的企业所得税“逍遥法外”。
一些应付款项虽有债权追偿人,却永远不需支付。在稳定业务伙伴的企业之间,
出现了一种口头或购销合同之外的书面承诺性折让,这种销售折让既不在同一张发票
上列明,也不另外开票反映,而是按照口头或购销合同之外的书面协议,支付时少付
一部分。如10万元的交易,双方照数记进、销账,进货方在支付时根据“承诺”只付
8万元,2万元长期挂在“应付账款”中,致使理应转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当年损益
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款项得不到有效控管。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企业“应付账款”的审查管
理,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目前,企业的“应付账款”科目是按照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的,
如果按每笔交易情况设置相配套的备查账户,在备查账户中详细记录账款的付、欠情
况,就会一目了然。
2.基层征管及稽查人员检查企业的“应付账款”科目时,不能只就账查账,还
应注意对各种合同、协议及企业经理级会议记录等信息的搜集,必要时,还可以请求
供货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配合,调看供货单位的账务情况(一般来说,供货单
位出于效益核算及考核的需要,较有可能对折让作出详细反映),并在此基础上进行
综合分析,找出票外折让,及时调整企业会计账户,准备反映企业当年损益情况。
3.比照坏账处理办法来管理应付款付款项,即规定“应付未付款项,凡超过三
年仍未支付的,一律计入当年度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如以后年度因债权人追偿发
生支付的,在支付年度调减当年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