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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誉在会计上的计量和确认方法的探讨

录入时间:2000-07-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5/2000信息】 关于商誉,早在19世纪前后就已经是一个 备受争议的问题。到了20世纪,尤其是最近十几年,企业并购行为日渐增多,商誉在 收购价值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要谈商誉的计量和确认,必须了解商誉的形成来源,从其形成来源看,商誉可分 为外购商誉和固有商誉。外购商誉通常是在企业的兼并与收购中形成的,就是说,当 收购一家公司时,如果收购方所付出的收购价格不等于被收购公司有形和无形资产的 公允市价,则其差额代表商誉。若这一差额为正值,则为正商誉,反之,则为负商誉。 而固有商誉(又称自创商誉)指的是作为持续经营的企业,其价值高于其所拥有的净 资产的公允市价(形成正商誉),或低于其所拥有的净资产的公允市价(形成负商誉)。 至于商誉的确认,则有相应的会计惯例。一般认为只有外购商誉才是会计人员应 当加以确认的对象,固有商誉则不能予以确认。其理由是,外购商誉的价值虽然本身 也是由收购与被收购企业的主观估计而确定的,但它毕竟是通过在某一特定的时点的 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其存在和价值通过产权交易这一事实得到交易双方的证实和认可, 因而具有可验证性;而固有商誉,其存在和价值并没有通过市场交易加以证实,缺乏 可验证性,因而不能予以确认。由于商誉的计量不可避免地包含着许多主以臆断的因 素,因此,即使是外购商誉,充其量也只是在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时才加以确认。 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是不能确认商誉的。 从以上对商誉的来源和确认规则看,计量商誉应该有两种方法:①如果将商誉理 解为净资产的“购买价格和其公允价值的差额”,则商誉应该采用间接法;②如果把 商誉看作“超额利润”,则商誉应当采用直接法。兹举例说明:   (1)间接法:   例:A公司拟收购B公司的全部股权。在购买日,B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 益的帐面价值与评估价值如下: 公司名称:B公司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帐面价格 评估价格 评估增(减)值 资产: 流动资产 10000 9500 -500 固定资产(净值) 20000 25000 5000 资产合计 30000 34500 4500 负债: 流动负债 5000 4000 -1000 长期负债 10000 10500 500 负债合计 15000 14500 -500 所有者权益 15000 20000 50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15000 20000 5000 假如A公司最终与B公司达成的购买价格为23000万元,那么,B公司所拥有的商誉 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购买价格 23000 减:B公司所有者权益帐面价格15000 购买价差 8000 加:流动资产减值500 减:固定资产增值5000 减:流动负债减值1000 加:长期负债增值500 等于:商誉3000 也可以依据定义计算,即: 商誉=购买价-公允价值(即评估价值)=23000万元-20000万元=3000万元 上述计算结果的涵义可理解为:A公司之所以愿意以23000万元的代价去购买B公 司20000万元的净资产,是因为A公司认为B公司在企业信誉、产品质量,管理素质和 其他方面(这些方面具体可细化到,技术先进、质量优良、地理位置优越、历史悠久、 深得客户的信任等)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从而有可能在将来赚取超过社会基准收 益的“超额利润”。可见,这种确定商誉的方法并没有直接将企业所具有的相对优势 直接量化,而是通过对比净资产的购买价23000万元与评估价值20000万元之间差额, 来确认购买价格中所涵盖的商誉价值。 (2)直接法: 从理论上说,计量商誉的另一种更直接、更可取的方法是将企业可望赚取的“超 额利润”资本化,并按照社会平均资金成本将其折算为现值。仍以B公司为例,商誉 的直接计量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假设B公司所在行业的平均投资报酬率为15%,而根据过去3年的经营业绩及对未 来5年的盈利预测,该公司的净资产投资报酬率为20%。经过分析,B公司的超额盈利 水平将持续5年。 1.确定正常投资报酬 正常投资报酬=净资产公允市价×同行业平均利润率=20000万元×15%=3000万 元 2.确定预期的投资报酬率 预期投资报酬=净资产公允价值×预期投资报酬率=20000万元×20%=4000万元 3.确定企业的“超额利润” 超额利润=企业的预期利润-企业的正常投资报酬=4000万元-3000万元=1000 万元 4.确定商誉价值 商誉价值=超额利润×年金现值系数=1000万元×3.3522=3352.20万元 商誉的上述两种计量方法各有优劣。间接法由于是通过购买价格“倒轧”出其中 所隐含的商誉,而购买价格是经过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体现了不同利益当事人 对企业的“价格判断”,因而具有可验证性和公平性(一方愿意买,一方愿意卖)的 优点。但不足之处是,购买价格不仅取决于企业的“内在价值”,而且受到购买双方 的谈判能力和其他外在压力的影响。如果买卖双方处于不对等的谈判地位,那么,通 过购买价格“倒轧”出的商誉,就必然含有非商誉的因素,从而不能体现“公平”原 则。直接法的优点是,它仅仅将“超额利润”量化,其计量结果不受买卖双方谈判能 力和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但其缺点是,直接法缺乏可验证性,其计量结果受人为假 设的影响太大。直接法的每个计量环节几乎都参杂着许多人为的假定,在正常报酬率 的界定方面,到底是按全国的同行业的平均水平,还是所在地区同行业的平均水平, 是按同行业先进企业的平均水平,还是按同行业中等企业的平均水平界定正常投资报 酬率,对商誉的计量结果影响太大;在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方面,所参杂的人为因素 也是不言而喻的;同样地,“超额利润”的持续时间以及折现率的选择,也都需要作 出假设,往往导致商誉的计量结果出现巨大差异。 把上述按照传统和当前会计实务,并尊重了当前国际惯例的观点加以归纳,可以 得出商誉在会计上性质、确认和计量的几个特点: 1.会计上只确认外购商誉,不确认固有商誉(即自创商誉); 2.商誉的价格取决于商誉的价值和产权交易中谈判所达成的协议。商誉没有也 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价格,买卖双方自愿谈判形成了商誉价格,应为商誉的“公允价 值”,这就应该是商誉的入帐价值即历史成本。 3.一家企业收购另一家企业(包括完全控股)所产生的商誉,既不反映在收购 企业的帐上,也不反映在被收购企业的帐上,而应该只是在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资产 负债表)上才得到反映。 总之,商誉是一个耐人琢磨和回味的问题,相信它也是相当具有挑战性的。随着 我国改革的进程不断加深,相关法律和规则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我们对商誉问题的认 识会更加完善和系统。                  (ar20000703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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