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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列作损失核算

录入时间:2000-07-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5/2000信息】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实务中,对于进 项税额而言,我们常常会遇到以下几类情形:一是从对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 法。如收到销售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过期发票,或者销售方提供的是虚开、代开的 发票,亦有对方在填开专用发票时发生超过限额、计算错误等情况。二是虽已从对方 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特殊原因又使原发票遗失,或者发票联和抵扣 联不齐全。三是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销售方却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提供普通 发票,从而使购货方不能抵扣增值税。诸如此类问题,有的虽经反复交涉或通过法律 援助,但仍然有一些问题不能得到圆满解决,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 购进货物时,不能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不能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一旦抵扣,国税机关将作为偷税论处。当然,本文所述的 进项税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正常生产、销售所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并不包括 企业为基本建设、生活福利等方面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金。上述几类问题反映在日 常的会计实务中,通常是将这些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存货采购成本。对此, 笔者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以使增值税会计核算得到充分完善。 1、对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存货成本,违背了存货入帐的价值基础。《企业 会计准则》规定: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即企业应当以存货的历史 成本计价,在历史成本的构成上,其中的税金是指价内税,即消费税、资源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进口货物交纳的关税及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在我国, 一般纳税人都实行价外税核算,即货物采购成本中不含增值税,如果将其不可抵扣的 进项税额计入存货成本,势必造成存货计价基础的模糊,人为地扩大了存货采购成本。 2、对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存货成本,有悖于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容易降 低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的一般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 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这就要求企业提供的各个会计信息,不仅要 具备时间上的可比性,还要具有空间上的可比性,即会计信息的基础和内涵应该保持 时间上和空间上的一致,而实务中经常把这部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存货成本, 显然会使存货成本中的非成本因素增大,造成存货单位成本忽高忽低的表象,从而不 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影响对企业的实际经营状 况作出准确的判断。 3、将这部分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金计入成本,容易隐蔽税金不得抵扣的真实情况, 不易揭示其中的深层次原因,不利于企业加强财务管理。企业在日常财务监督中,应 当对不得抵扣税金的情况分别进行询查,以区别处理。如属于本企业有关人员责任的 (如遗失发票),应由有关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税金损失;如属于销售方责任的, 应采取措施尽快退回并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属于第三者责任,也应责成有 关方面采取措施或补偿相应的增值税金。因为无论如何,对于购货方来说,不能抵扣 的进项税额,不管其金额大小,都是一笔意外损失,切不可鱼目混珠地直接或间接计 入成本。 对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从进项税额的经济内涵 讲,它应该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一部分,因此,在未确认这部分税金如何处置之前,可 将其列作“侍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或者增设“待扣税金——待 扣增值税”科目处理;在经过各种努力之后,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记入“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对确实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可在扣除有关方面支 付的赔偿金后,按照实际税金损失,经批准后记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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