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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货币性交易业务的处理方法

录入时间:2000-07-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5/2000信息】 非货币性交易在我国并不经常发生,国际 会计准则中也没有非货币性交易的单独原则,考虑到我国企业经济业务的现实情况, 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此类业务将逐渐增多,《企业会计准则》特单独设立了有关非 货币性交易的准则项目。 所谓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资产进行的交易。包括存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交易主要分同类 非货币性交易和非同类非货币性交易。 一、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业务处理 同类非货币性交换包括待售资产与待售资产相交换、非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相 交换。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 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就表明换出资产已减值,应对减值损 失加以确认,将换出资产调减到公允价值,以调换后的帐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 价值。会计准则规定,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 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两者之间的差额为换出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 当期损益。在换出资产没有发生减值的情况下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换出资产 的帐面价值,仍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期末再按会计有关 规定对资产减值作相应业务处理。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减值损失计入“存货跌价损失” 科目,若换出资产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如果是长期 股权投资则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对于交易中发生的增值税和其他税金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 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固定资产,则有关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营业税计入“固 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的营业税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在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中发生的补价情况,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收入补价方应以 换出资产的帐面净值减补价后的净额作为换入资产成本;支付补价方应以换出资产的 帐面净值加补价后的金额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非同类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业务处理 非同类非货币资产交换是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的相交换。非同类货币资产交换 时,换入换出的资产属于不同类别,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帐价值,换 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的差额为交易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 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则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如 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都无法确定,表明该交易金额不能可靠 地确定,所以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不确认交易损益。 在非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也有可能发生补价情况,应区别情况处理。收入 补价方,应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收入补价款合计 金额与换出资产的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支付补价方应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 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帐面净值和支付补价款的合计金额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为了便于了解企业的非货币性交易业务情况,企业应就非货币性交易的类型、金 额、计价基础以及实现的损益情况,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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