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的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1999-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99信息】 分期收款销售是工业企业销售产品的方
式之一。企业为了扩展产品销售业务,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经常采用这种方式
销售产品。分期收款的特点是:销售产品价值较大,收款期较长,收取货款有一
定的风险。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产品,按合同约定的收
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根据《消费税细则》第八条和《增值税细则》第三十三
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
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虽然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法规定在表述上不尽一致,
但其内涵是相同的,即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与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是相同的。
下面举例说明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的帐务处理。
例:某汽车集团为了拓展小轿车销售业务,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小轿车。
某日,该企业销售小轿车一辆,售价200000元,分五期收回货款,每期收
取全部价款的20%。该轿车的生产成本为150000元。该轿车增值税适用
税率为17%,消费税适用税率为5%。其帐务处理应为:
1、发出产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50000
贷:产成品 150000
2、按照销售合同规定,第一笔货款付款日期已到:
销售额=200000×20%=40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0×17%=6800(元);
应纳消费税=40000×5%=2000(元)。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468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0
3、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应结转的产品销售成本=150000×20%=30000(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3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0000。
在以后各期收回贷款时,都要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帐务处理。但需要说明的是:
如果企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那么,企业可以在月末集中计提应纳的消费税,
而不必在收回货款时就计提。 (a990716003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