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税金会计核算设立“待扣税金”科目
录入时间:2000-05-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6/2000信息】 财政部在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负债类科目中曾设置了“待扣税金”,这是为适应当时部分试行”价税分清
充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的企业进行税金会计核算而专门设立的。随着我国税
收制度的改革,“准则”中原“待扣税金”科目核算的有关内容已失去了意义,
该科目也随之不再使用。在新税制实施以后,一些完善措施也相继出台,但企业
的公开制度建设却相对滞后,使得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明显不够协调,造成了不
少企业税金核算的相对混乱,直接影响了企业正确算和解交国家税收。鉴于这些
因素,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制度得到准确贯彻实施,必须对现行会计核算方法加以
健全和完善,使之与税收制度相配套,笔者意在这方面作些初步探讨,以求通过
有关科目的设立与运用,使企业的会计核算能方便直观地反映各项税金的应交、
欠交、多交、已抵扣和待抵扣等情况,以充分体现会计核算的明晰性。本文所指
的“待扣税金”会计科目,就是在这种意义下设立的科目。
一、“待扣税全”科目的性质、核算的内容及其帐户结构
按照现行税制的规定,“待扣税金”科目应主要核算纳税企业(本文中增值
税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的税人)当期或上期已经支付或交纳,而按税法规定应在
以后的会计核算期间或纳税期间进行抵扣的各种税金。因此,该科目属资产类会
计科目。企业可视税金的实际交纳情况,设置“待扣增值税”、“待扣消费税”
以及“待扣所得税”等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待扣税金”的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已支出但应由以后期间抵扣的各项税金,
借记“待扣税金”,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购贷款”等科目;贷方反映按税
法规定,可以在当期抵扣的各项税金,借记“应交税金”及其明细科目,贷记
“待扣税金”及其明细科目。该帐户期末为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抵扣的各项
税金。
二、“待扣税金”科目的具体运用
(一)待扣增值税的核算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待扣税金——待扣增值税”科目主要用于以下几
种情况:
1、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及其运费,须在货物验收入库以后,才能申报抵扣其
进项税额,尚未入库的,不得抵扣。因而对于工业企业而言,即使货物的款项已
经支付,同时也已收到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只要该货物仍在运输途
中,就不能直接抵扣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应记
借:在途材料
借:待扣税金——待扣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次月该批货物验收入库后,凭保管部门的货物验收单据,记作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扣税金——待扣增值税
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及其运费,须在货物款项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商业承兑汇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商业企业对购
进的但尚未支付贷款的商品的进项税额,应当比照工业企业购进货物但未入库的
情形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2、企业购进应税劳务,须在支付劳务费用后,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因而
对企业尚未支付价款的应税劳务,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应首先计入“待扣税金——
待扣增值税”科目的借方。
3、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时,凡是发生销货方先全额开票,
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期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应在企业全部支付所有款项之后,
才能申报抵扣该批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商业企业在货款尚未全部支付
前,其进项税额也只能先在“待扣税金——待扣增值税”科目中反映。
4、若增值税企业对收受到的增值科专用发票审核后,发现有计算错误、章
戳不全或有代开、虚开等违法嫌疑的,应经过认真询查核实之后,以取得合法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额抵扣;当月不能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
项税额应先列入“待扣税金——待扣增值税”科目。
(二)待扣消费税的核算
“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科目,主要运用于生产特定消费品的企业委托
加工应税消费品(除汽车)的消费税金的扣除,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这类企业被受
托方代扣的消费税是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的,实际上这种处理方法并
不科学,也给企业准确计算应交消费税带来了诸多困难。按我国现行消费税规定,
对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代征消费税额的扣除,
一律使用“投入法”计算,即纳税人可以在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当期生产
领用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因此,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应
税消费品,若不是一次性投入连续生产,其已被代征的消费税就不可一次性抵扣。
当企业在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征消费税完税证明时,应记作:
借:待扣税务——待扣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领用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记
借:生产成本科目
借:应交税务—应交消费税
贷:原材料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如果企业领用作时外销售,也作类似计算处理,只是不须再解交消费税金,
记: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期末,“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科目的余额在借方,表示库存委托加工
消费品已征待扣消费税税额。
(三)待扣所得税的核算
根据现行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待扣税金——待扣所得税”科目主要应用
于以下两种情况:
1、该明细科目核算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企业,在境外已实际交纳且应
由本企业在国内汇总纳税时予以扣除的所得税额。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企业在境外已纳所得税款的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
所得税额。即企业在境外的已纳所得税款如果低于按我国所得税法有关公式计算
的扣除限额,则可以在汇总纳税时扣除,超过扣除限额时,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
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入费用中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
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此,企业从境外取得所得时,应首
先按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所得税额记入“待扣税金——待扣所得税”科目的借方,
年末汇算清完所得税时,先按境内外全部所得计算所得税,再按计算公式计算出
境外所得应予扣除的税额,记作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待扣税金——待扣所得税
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仍保留在“待扣税金——待扣所得税”中,待以后年度
视情况转销。企业若因亏损等原因而使境外所得税额不能抵扣或不能完全抵扣的,
由企业用盈余公积支付。
2、该科目运用于纳税人当年度多预交的所得税,在下一纳税年度内抵交的
情况。当纳税人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发现已经按季预交的所得税大于该年
度应交纳的所得税时,应将多交的所得税,记作
借:待扣税金——待扣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通过上述处理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无余额。企业留待抵扣
的所得税,在实际抵交下一年度应交所得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处理;如在下一年
度抵交后的仍有余额的,或下一纳税年度内发生亏损的,企业应及时申请办理退
库手续。
三、运用“待扣税金”科目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运用“待扣税金——待扣增值税”时,如果企业发生货物先到,增值
税专用发票后到的情况,则不必通过“待扣税金”科目核算,但也不可按购货合
同预估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只有待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后,方
可进行有关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二)运用“待扣税务——待扣消费税”科目时,必须使领用消费品的应扣
消费税与发出消费品的成本计算方法保持一致,如果企业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
出材料的成本,则消费税的抵扣也要采取这种计算方法,并且在同一个纳税年度
内不得变更。
(三)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所得税法的差异,如果企业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
取得两个或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所得,就应分别按所得来源的国家和地区计算
境外所得税的扣除额。因此,“待扣税金——待扣所得税”也应当相应地按国家
或地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若中外双方已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则
对来源于该国家或地区的所得按协定另行处理。
(四)由于“待扣税金”科目在使用中有时发生跨几个年度的情况,因而对
于该科目使用频繁、涉及税种较多的企业,应当设置“待扣税金备查登记簿”,
以详细记录每次待扣税金发生的原因、金额、预计抵扣的时间、实际抵扣的时间
或转销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