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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棉麻公司偷税被捉

录入时间:2000-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0信息】 邳州市棉麻公司是邳州市供销联社国 有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棉花批发调拨购销业务。该企业19 98年度申报销售收入5897万元,实现增值税237万元均已入库。当邳州市国税局 稽查分局于1999年5月26日开展对该企业进行纳税核查时,却大出所科,其偷税 手法之高明、方法之隐蔽令人瞠惊。 一是将用棉单位所欠货款延期付款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逃避纳税。在检 查该公司帐簿的“其他应收款”和“费用类”帐户中发现,1998年3月185号凭证 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 22437.50 贷:财务费用 22437.50 经查原始凭证注明该笔业务属本市用棉单位织布厂付给棉麻公司所欠货款应 付利息。据此线索,稽查人员进一步深入细查,共查出该企业当年度收取此类款 项为509287.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称《增 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下称《细则》)第十二 条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费用(含延期付款利息)应视 同销售收入并征收增值税。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58590.59元。 二是将支付收购、加工籽棉的手续费、加工费,并入收购环节成本中,多申 报抵扣进项税额。 该企业是以委托收购、委托加工棉花为主要来源的经营性商业企业。即委托 各乡镇供销社代为向农民手中收购籽棉,支付给供销社手续费,又委托轧花厂把 籽棉加工成皮棉,同时支付加工费。棉麻公司最后以皮棉的价格、质量分级入库 。稽查人员通过对皮棉单价核实及对所掌握的向农民收购籽棉的价格比较,比例 明显反常。于是他们不厌其烦,进行逐笔对照核实,共查出虚列多收购额135276 5.35元,多抵扣进项税额135276.54元。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八条、《细则》 第十七条规定,应补增值税135276.54元。 三是为其他单位代收款不履行纳税义务。稽查人员先后查出该企业为维检所 代收检验费44696.95元,应补缴增值税5142.13元。 稽查人员经过连续一周的集中奋战,共查出该公司偷税199009.26,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99504.65元罚款,上述 所偷税款及罚款均已执行到位。           (ah20000103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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