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兼谈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的差异
录入时间:2000-04-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1/2000信息】 新的企业所得税制的实施改变了以往
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代替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办法,实现了以税法来确定应纳税
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
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即将会计所得(利润)调整为计税所得。
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范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
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核算而得出的所得称为会计所得。计税所得是在接
受财务会计一般原则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调整而得
出的所得。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保护投资者和股
东的利益,对经营者的成果在计算内容、标准、方法上的规定,而应纳税所得额
的确定是按照税法规定处理国家和纳税人的分配关系,两者目的是不一样的。
计税所得与会计所得产生的具体差异是税法与财务制度规定不一致造成的,
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产生的原因是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
产生的差额,如企业在财务上某些收入和费用虽已入账,但税收法规却不予认可,
或有些会计上不属于收入和费用的项目,而税收法规却予以认可,由此产生的差
别一旦发生就永久存在,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所以称为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
异是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期间不同而产生会计所得与计
税所得在数量上的差异,这种差异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
可以转回,因此从整个过程上看,以前年度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在未来一定时期内
最终将走向一致。
为了便于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操作,笔者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和企
业所得税法规对企业会计所得和计税所得产生差异的具体项同进行比较,并结合
实际,对办理纳税调整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说明。
一、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
比较项目 利息支出
财务制度规定 ①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从银行或其它单位借入资金,从而发生
利息支出,它是构成生产经费成本的一部分,在计算企业利润时
应当扣除。②利息支出的扣除范围:固定资产贷款在固定资产尚
未竣工投产前的利息全部计入该项固定资产原价固定资产投产后
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均按规定允许扣除。
税法规定 ①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
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
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②利息
支出的扣除范围与财务制度相同。
在办理纳税调整过程中还应当注意:①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其
扣除标准是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
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②纳税人经批准的集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银行同期、
同类商业贷款利率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准
予扣除。
二、计税工资的扣除
比较项目 工资性支出
财务制度规定 工资是企业一定标准支出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构成企
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主要包括:计时工
资、计件工资、经营性奖金、工资性津贴、补贴等。
工资发放形式较多,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
适当的工资形式。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工资分配。
税法规定 计税工资包括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补贴、
津贴,并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性收入。
企业发放给职工实物也视同工资。对纳税人发放工资的扣
除给予适当限制,实行计税工资制。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
限制额为550元/人。
对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
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
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此外,对饮食服务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
扣除。
三、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比较项目 职工工会经费 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
财务制度规定 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企
业职工资总额的2%、14%、1.5%提取。
税法规定 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企业
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在办理纳税调整过程中,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
其计税工资来分别计算扣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纳税人
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
来分别计算扣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四、捐赠的扣除
比较项目 捐赠支出
财务制度规定 不允许进入成本,列营业外支出。
税法规定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 的3%以内允许扣除。捐赠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
的社会团体,通过各级政府捐赠也允许扣除。
纳税人的捐赠扣除是按所得额为基数来计算的,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就存在倒
算问题,为了计算方便,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具体计算程序。
(一)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
业的所得额。
(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3%的应据实扣除。
五、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
比较项目 国债利息收入
财务制度规定 列入“投资收益”科目,计入会计利润。
税法规定 纳税人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不征收所得税。
税法规定不征所得税的国债是指:经财政部发放的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国库
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不包括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人民银
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等。
六、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比较项目 业务招待费支出
财务制度规定 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与税法一致,但在计算业务招
待费的基数按行业划分而不同。如:工业企业按销
售净额,交通运输是按营业收入分别计算。
税法规定 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
人提供确实记录或依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的准予
扣除:
企业营业收入 扣除比例
1500万元以下(不含) 5‰
1500~5000万元 3‰
5000万元~1亿元 2‰
1亿元以上 1‰
业务招待费的计算是超额累计法,为了便于计算也可按下列简便计算方法:
级别 企业营业收入 比例 外加数
1 1500万元(不含) 5‰ 0
2 1500万元~5000万元 3‰ 3万元
3 5000万元~1亿元 2‰ 8万元
4 1亿元以上 1‰ 18万元
另外,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为不含税收人。
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除在上述六个具体方面存在差异外,税法还明确规定下
列八个项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种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
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它支出。
上述八个项目的支出如果抵减了会计所得都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此外,税法根据不同行业财务制度的特点,对一些具体项目的标准作出了相
应的规定,从而使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也会产生一定差异,本文就不一一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