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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商品、包装物销售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0-04-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1/2000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代销商品规定视同销 货,缴纳增值税(在销地纳税),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对随同产品(商 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上述规定在企业实际执行 中,虽然应计的销项税是缴纳了,但会计科目处理不一:有的对代销商品,受托 方销售后,直接走“商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手续费另计算,缴纳营业税。有的企业把代销商品售出后走“应付帐款”(包括货 款及计提的手续费),不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对包装物核算,有的企业当商 品购销处理了,对外销售时,走“商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有的企业走“包装物”科目,售出时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 金”科目。   这样一来,通过“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处理帐务的,就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 即无形中多付销售额附加的费用,增加了企业不应有的开支。如河道工程修建维 修费按销售额1‰缴纳,主管局按销售收入额0.5%或1%计提管理费,此外还有 有关部门按销售额征收的费用。   根据上述存在问题,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看法:   1、从商品所有权转移看,应否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代销商品所有权是 属委托方的,商品售出后,才算商品所有权转移,委托方可走“商品销售收入” 科目;受托方是代办单位,没有商品所有权,销货款交还受托方,所以不走“商 品销售收入”科目。如果双方都走“商品销售收入”时,销售额就会重复,虚增 销售额。   2、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看,对视同销售货物的 会计处理也是有区别的:对企业商品所有权转移,如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分配 给股东或投资者,等于对外售出,所以规定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用于本单位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费用列支)不是对 外销售,《规定》将产品(商品)、材料物资直接转“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 “营业外支出”,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不走“商品销售收 入”科目。按此规定,受托方代销商品,只收取手续费的,不等于本企业商品销 售,就不需要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   3、根据税法规定,销售商品在销地纳税的原则,因此,对代销商品,委托 方、受托方都要纳销项税,其会计帐如何处理问题?简言之,受托方销售代销商 品不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对销售商品货款和手续费均通过“应付帐款”科 目,对销售商品货款和手续费均通过“应付帐款”科目结算,其进销项税金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委托方收到受托方代销商品清单后,通过“商品 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经营费用(支付手续费)” 科目处理。   4、对包装物的核算,《商业会计制度》规定了单独会计科目,对出租、出 借、出售包装物在“包装物”科目核算。其销售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处理,按此规定,企 业对销售包装物(特别是麻袋销量较大)不应通过“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否则, 就扩大了销售额,增加了按销售额计算的附加费用支出。(at9805002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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