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征帐外经营偷税抵扣
录入时间:2000-04-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6/2000信息】 新税制实施以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帐外经营购销均不入帐偷税,如何正确计算补税额,各地做法不一,为此国家
税务总局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国税发[1998]66号文件作了两条明确规定。第—,
……偷税额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
的余额;第二,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或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难以核定的,应
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按组
成计税价格公式核定销售额,再确定偷税额,凡销项税额难以核定的,以帐外经
营部分已销货物的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定的,以帐
外经营部分的购货成本为基础核定进项税额。 (az990101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