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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的关系

录入时间:2000-0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7/2000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 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 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 货物,计征增值税。按财政部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对这种视同销售的行为不作 为取得销售收入处理,而是视同销售计算出应交税金,不记销项税额而作进项税 额转出处理,从增值税来说,不存在漏交的情况,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的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均应作为收入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若按财政部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帐务处理时,不作产品销售 收入处理,而税务局在进行纳税检查时,只把视同销售的行为作为“应计未收入 ”作纳税调整增加。我认为,既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这类收入要计征所得税, 不如在进行帐务处理时,就按对外销售价格作“产品销售收入”处理,超过成本 部分的记入“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应付福利费”等相关科目,这样既不 会漏交增值税,也不会漏交所得税。   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产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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