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的设置分析
录入时间:2000-0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7/2000信息】 国税发(1997)5号文件《关于调整金
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税暂行条例》中有关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提高营业税税
率后,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民公司交纳的营业税仍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外,其余
金融、保险企业交纳的营业税,按原5%税率征收的部分,归地方财政收入,按
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归个央财政收入。第七条规定,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
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仍按原税率5%
计征,提高3%税率的部分予以免征。附征的收入仍归地方财政收入。第八条规
定,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后,现由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金、
保险企业营业税,改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共同征收。其中按
原5%税率计征部份,由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按提高3%的部分,
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交纳的营业税,
继续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随同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这一调整两年多来企业按金融会计制度设置“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
国税、地税征收营业税一并计入,而且提高3%税率的部分予以免征城市建设维
护税及教育费附加。检查“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一下分不清已交国税、
地税各多少税额。如有余额到底是国税的还是地税的。为了分清应交国税、地税
多少营业税,笔者认为:在“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设置国税、地税两个
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例:借:营业税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国税)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地税)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地税)
其它应付款-应交教育附加
这样就可以清楚地分清应交国税多少、地税多少,便于检查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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