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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1999-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99】 财政部最近以财会字[1999]40号文印发了 “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件将采矿权确 认为无形资产,要求企业(包括地质勘查单位)对其形成、价值摊销及采矿权转 让正确进行会计处理。   一、应设置的会计帐户   根据财会字[1999]40号文,企业取得探矿权,其向国家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价款不作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支付及发生相关费用时,先计入“勘探开发 成本”;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时,转入“地质成果”;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 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但对采矿权则作为无形资产处理,相关 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三个帐户:   1.无形资产:企业应在“无形资产”帐户下增设“采矿权”明细帐户,核 算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交纳采矿权价款时, 借记该明细帐户,价值摊销或转让时,贷记该明细帐户;其借方余额反映采矿权 的摊余价值。   2.管理费用:企业在“管理费用”帐户下增设“采矿使用费”明细帐户, 企业按规定交纳使用费时,借记该明细帐户,月末转入当期损益。   3.其他应交款(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其他应付款”):企业应在该帐户下 增设“应交采矿权价款”、“应交采矿使用费”明细帐户。反映应交款时,贷记 该明细帐户,实际上交时,借记该明细帐户,贷方余额为欠交款。   二、采矿权形成的会计处理   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按规定应定纳的 采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   【例1】M公司按规定向国家交纳600万元,取得对某矿区的采矿权。作会计 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采矿权 6000000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 6000000   实际付款时: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 60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0   三、采矿权价值摊销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按采矿权受益期限,平均摊销“采矿权”。   【例2】例1中M公司对取得的上述采矿权,按受益期10年分期摊销。每月摊 销额为5万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50000    贷:无形资产——采矿权50000   四、转让采矿权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采矿权后,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在转让时,如果尚未交纳或尚未完 全交纳采矿权价款时,首先应补交采矿权价款,否则不能转让。   【例3】仍以例1资料,假定M公司在转让前尚欠交300万元的采矿权价款; 转让收人为550万元,已摊销采矿权价值120万元。则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1.补交采矿权价款(按规定50%转增资本)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 3000000    贷:实收资本——      国家投入资本 1500000      银行存款 1500000   2.取得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 55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500000   3.结转采矿权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4800000    贷:无形资产——采矿权 4800000   4.应交转让采矿权营业税(税率5%)   借:其他业务支出 27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75000   如果是地质勘查单位,不用“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帐户,而 相应使用“经营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经营成本——多种经营成本”帐户, 其余会计处理与其他企业相同。            (g99122300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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