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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固定资产能否计提折旧

录入时间:1999-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99信息】 问:我们是一家私营企业,年初购进一 台价值18万元的机器,因暂时不需要已闲置半年。为早日能收回投资,自2月~8 月,我们累计提取折旧7328元,并计入制造费用。近日,税务机关检查时提出我 们的做法是错误的。请问我们应该如何做?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建筑物以 外的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因此,该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 要求,将计入制造费用的7328元冲减本,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a99122400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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