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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录入时间:1999-1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6/99信息】 问:什么是"视同销售",会计帐务应如 何处理?   答:"视同销售"与一般销售不同,没有资金的回流或债权的产生,有时甚至 不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视同销售"不同于会计意义上的销售,但出于加强税 收控制的目的,税法明确规定以下8种行为为"视同销售"行为。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 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 营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税法的规定,这8种视同销售行为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 这8种视同销售行为由于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会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 因此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根据税法的规定,这8种视同销售行为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 这8种视同销售行为由于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会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 因此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 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增 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 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的成本利润率。   对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由于目前尚无统一的会计规定,在企业实务操 作中一般有两种方法:   (一)纳税调整法   例: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产品10吨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该 产品成本价为每吨1000元,对外不含税售价为1200元,企业的帐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2040    贷:产成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   这里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增值税时要按同类产品的对外售价计算。同理,在 计算所得税时对这部分视同销售利润要进行纳税调整。   这笔视同销售行为的内部利润为:   (1200-1000)×10=2000(元)   若上例中该企业的当期会计利润为20000元,则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2000 元。   (二)销售收入法   如上例,"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处理上等同于一般销售,既计算销售收入, 又计算销售成本。   借:在建工程 1404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   月底,转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000    贷:产成品     10000   通过上例可以看出,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对当期税收的计算结果是相同的,但 对"在建工程"的影响是不一样的。第一种方法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为12040元,第 二种方法中的"在建工程"的金额为14040元。这势必影响到以后"固定资产"原值的 计算和折旧的提取,进而影响到所得税的计算。同样,第二种方法比第一种方法 在企业表列利润上增加2000元,使企业的利润有失真实和公允。   既然为"视同销售",就应不同于一般会计意义上的销售,在会计处理上就要 有所区别,因此"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还是采用第一种方法比较妥当。                            (l991104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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