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录入时间:1999-1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6/99信息】 问:什么是"视同销售",会计帐务应如
何处理?
答:"视同销售"与一般销售不同,没有资金的回流或债权的产生,有时甚至
不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视同销售"不同于会计意义上的销售,但出于加强税
收控制的目的,税法明确规定以下8种行为为"视同销售"行为。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
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
营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税法的规定,这8种视同销售行为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
这8种视同销售行为由于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会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
因此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根据税法的规定,这8种视同销售行为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
这8种视同销售行为由于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会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
因此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
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增
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
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的成本利润率。
对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由于目前尚无统一的会计规定,在企业实务操
作中一般有两种方法:
(一)纳税调整法
例: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产品10吨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该
产品成本价为每吨1000元,对外不含税售价为1200元,企业的帐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2040
贷:产成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
这里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增值税时要按同类产品的对外售价计算。同理,在
计算所得税时对这部分视同销售利润要进行纳税调整。
这笔视同销售行为的内部利润为:
(1200-1000)×10=2000(元)
若上例中该企业的当期会计利润为20000元,则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2000
元。
(二)销售收入法
如上例,"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处理上等同于一般销售,既计算销售收入,
又计算销售成本。
借:在建工程 1404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
月底,转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000
贷:产成品 10000
通过上例可以看出,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对当期税收的计算结果是相同的,但
对"在建工程"的影响是不一样的。第一种方法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为12040元,第
二种方法中的"在建工程"的金额为14040元。这势必影响到以后"固定资产"原值的
计算和折旧的提取,进而影响到所得税的计算。同样,第二种方法比第一种方法
在企业表列利润上增加2000元,使企业的利润有失真实和公允。
既然为"视同销售",就应不同于一般会计意义上的销售,在会计处理上就要
有所区别,因此"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还是采用第一种方法比较妥当。
(l9911047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