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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税收计算与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1999-1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6/99信息】 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暂行条例中都 对视同销售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行为包括: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 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 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这8种视同销售行为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销售,没有资金的回流或债权的产 生,但根据税法的规定,这8种视同销售行为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并计 算所得税。这8种视同销售行为由于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会出现无销售 额的现象。因此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 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 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例1: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产品10吨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 该产品成本价为每吨1000元,对外不含税售价为1200元,企业的帐务处 理为:   借:在建工程 12040    贷:产成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   这里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增值税时要按同类产品的对外售价计算,同时,在 计算所得税时对这部分视同销售利润要进行纳税调整。   这笔视同销售行为的内部利润为:(1200-1000)×10=200 0(元)   若上例中该企业的当期会计利润为20000元,则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2000元。   例2: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份为本企业加工一台机器设备, 加工成本为10000元,无同类产品的对外售价。   由于无对外售价,因此在计算增值税时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10000×(1+10%)=11000(元)   企业帐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1870    贷:生产成本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   同理,在计算所得税时对这部分视同销售利润1000元(11000-1 0000)进行纳税调整,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   例3: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某月份将本企业购买的一批原材 料用于对外捐赠,已知该批原材料的购进成本为50000元(假设该企业采用 实际成本法核算)。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要计算应纳的增值 税,其销售额的确定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应税销售额=50000×(1+10%)=55000(元)   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59350    贷: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350   在计算所得税时对这部分视同销售利润50000元(55000-500 00)进行纳税调整,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同时,注意的是这部分 捐赠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列支的内容,否则还要对这部分“营业外支出” 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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