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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会计委派制

录入时间:2000-03-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9/2000信息】 实施会计委派制,除相应法律依据不 足外,委派会计人员的素质与管理问题也难以解决。   (1)被委派者在企业中的定位不明确。一般情况下,企业会计机构设置中包 括财务经理、主办会计、一般财务人员。同时,企业管理层中也有财务总监或总 会计师或者负责财务工作的副总。这种情况下,如何定位被委派到企业的会计人 员的地位是一个不能圆满解决的问题。在《会计法》已经将单位负责人确定为会 计工作负责人的前提下,向企业委派监督企业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明显是对企 业自身会计工作的不信任。容易导致企业的反感,使委派会计人员在企业中的定 位更难以确定。   (2)被委派者的自身素质难以保证有关政府部门会计监督权利的正确行使。 如果普及会计委派制,有关政府部门势必需要大量的会计人员以供委派之需。在 这种情况下,若不能保证被委派者的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就难以保证达到政府 会计监督的目的。同时,在委派人员工作中,如何保证对大量的被委派会计人员 进行业务及思想指导是一项工作量非常巨大的工作。在现实情况下,以上要求是 难以达到的。   (3)会计委派制下为保证监督工作执行而需要的会计人员轮换制和回避制 度难以实施。可以肯定的是,轮换制度和回避制度由于会计人员的本土化需求, 是难以实施的。被委派者长期任职于某一企业势必会削弱既定职能,达不到监督 的目的。   (4)会计责任不清由政府部门选派的会计人员工作出现失误或者违反法律 的行为,那么是否应当全部由委派会计的有关政府部门来负担呢?而按照《会计 法》的规定,会计责任应当首先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这一矛盾至今也没有一个好 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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