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企业利用“投资收益”账户偷逃税
录入时间:2000-03-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9/2000信息】 有一次,我们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
发现该企业将闲置的资金150万元投资到另一企业,并签订有投资协议,但该企
业并未与被投资企业共担风险。而是每月收了1.25万元资金,并记入“投资收益”
账户,企业全年共偷逃营业税0.75万元。以后,我们对另一企业检查时又发现类
似情况,企业将一栋办公楼投资到某服装厂,也是签订投资协议,按月收取资金
1.6万元。并记入“投资收入”账户。实际上企业偷逃房产税2.304万元,偷逃
营业税0.96万元。
事实上在税收稽查工作中,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利用“投资收益”
账户偷逃营业税、房产税等等地方税。其主要做法是将闲置的资金、机器、设备
以及房产等借贷或出租给其他纳税人使用,但在操作上,这些企业都其他纳税
人签订所谓的“投资协议书”。实际上,这些所谓的投资方并不参与被投资方的
生产经营活动,也不承担任何风险,无论被投资方是否盈利,它们都在固定周期
内收取一定数量的资金,并记入“投资收益”账户。实质上,这些企业只是借用
“投资收益”账户偷逃房产税、营业税等等。但无论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都
掩盖不了其借贷资金、租赁财产的本质。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政策的规定,企业收
取的所谓“投资收益”在本质上仍是贷款利息收入、租赁业务收入,必须缴纳营
业税、房产税、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对此,税务稽查人员应引起高度重视,
防止和克服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