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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关于下发《北京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的内部处罚尺度》的通知

京关办[1993]335号颁布时间:1993-10-23

     1993年10月23日 京关办[1993]335号 办公室、调查处、业务一处、二处、关税处、保税处、邮办处、稽查办、首都机场海 关、十八里店海关: 随着改革开放和海关业务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关1989年制定的[89] 京关调字第113号《北京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的内部处罚尺度》的部分条款已 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某些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本关各有关部门的案件处罚尺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我 关对《北京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的内部处罚尺度》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现予 下发。请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遵照执行。原[89]京关调字第113号文同时予以 废止。 附:《北京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的内部处罚尺度》 第一章 走私行为的处罚 第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人 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文物 1.走私国家三级以上文物的,或者走私文物价值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应移 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由司法部门退回,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没收走私文物,并视情节轻重,处 以人民币5万元以下,6000元以上的罚款; 3.对走私文物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1万元的,没收走私文物,并处人 民币3000元——5000元的罚款; 4.对走私文物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没收走私文物,并处人民币 1000元——3000元的罚款; 5.对走私文物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或者经鉴定允许出口的文物的, 没收走私文物,免于罚款。 (二)印刷品 1.运输、携带、邮寄大量淫秽印刷品进出境,足以证明以传播或牟利为目的的, 应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印刷品整本有裸体图照或以描写性行为、介绍性技巧(用于医学研究的除外) 为主的杂志、书籍,予以没收,对携带、邮寄两本以上的,并处每本人民币100元 的罚款。但可根据携带数量和情节轻重。从轻或从重处罚,最少不低于人民币200 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外籍旅客,可免于罚款; 3.整本有暴露性器官、春官内容的画报、杂志,予以没收,对携带、邮寄两本 以上的,并处人民币200元的罚款,但可根据携带数量和情节轻重,从轻或从重处 罚,最少不低于人民币200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4.有少量裸体图照(不包括艺术性或为艺术研究用的)的印刷品予以没收,免予 罚款。外籍旅客,可予放行; 5.有外文描写的淫秽印刷品,予以没收,免予罚款; 6.有反动、严重恐怖、凶杀内容的和散布迷信以及以传播宗教目的的印刷品, 予以没收。 (三)淫秽音像制品和淫秽物品 1.运输、携带、邮寄大量淫秽音像制品和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足以证明以传 播或牟利为目的的,应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全盘以宣传性行为为主,暴露性器官,或仅做局部处理的录相带,予以没收, 并根据时间的长短、内容的淫秽程度,每盘处人民币500元——800元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加重处罚; 3.有少量性行为、暴露性器官镜头,以及有脱衣舞、挑逗性表演等低级下流内 容的录相带,予以没收,并处每盘人民币100元——-2lD0元的罚款; 4.仅有少量裸体镜头的录像带,属于中国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四种人的,予 以没收;属于外籍旅客的,可以放行; 5.携带、邮寄淫具、淫药的,没收上述物品,对携带、邮寄两件以上的处每件 淫具(药)人民币500元以下的罚款; 6.携带、邮寄进口有反动内容、严重恐怖、凶杀内容的和散布迷信以及以传播 宗教为目的的音相制品,予以没收; 7.录有淫荡、下流歌曲、声响等宣扬淫乱的录音带,一律没收。对携带、邮寄 两盘以上的,并处每盘人民币50元以下的罚款。国外宗教机构向国内散发的宗教录 音带,一律予以没收; 8.走私上述物品,属于单位的,其罚款幅度按对个人同类问题罚款额的十倍掌 握。 (四)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其他物品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其他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并视情节轻重,一般处以人 民币500元——10000元的罚款,案情特别严重的,可考虑处人民币 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 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 罚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没收走私货物、物品的违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并 处货物、物品等值或者应缴税款三倍的50——-80%的罚款; 1.走私行为系集团性的,或者惯常性的; 2.伪造单证或印章进行走私的; 3.走私行为系内外勾结,逃证逃税的; 4.企事业单位走私案值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个人走私案值在人民币2万元以 上,司法部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5.利用工作职权,执法犯法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并 处货物、物品等值或者应缴税款三倍的30-50%的罚款。 1.企事业单位走私案值在人民币20——30万元的,个人走私案值在人民币 1万元——2万元的; 2.利用藏匿、伪装、调包等手法走私的; 3.涂改、冒用、进出口批件进行走私的; 4.用涂改登记手册、造假合同、高报单耗、重复提供核销单证等手法,将免税 进口的料件或加工的成品,在国内擅自出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外,视情节轻重,并处货物、物 品等值或者应缴税款三倍的30%以下的罚款: 1.企、事业单位走私案值在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个人走私案值在人 民币5000元——1万元的; 2.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3.经营来料加工业务,进口料件以多报少,出口成品以少报多的; 4.将免税进口的料件、加工的成品,擅自内销,情节较轻的; 5.擅自出售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6.进境旅客携带应申报的货物、物品,走绿色通道闯关的。 (四)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物品价格,偷逃关税的。 1.偷逃关税税额(不包括代征税)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免于起诉或者免除刑罚退回海关处理的,处偷逃税款二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 2.偷逃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处偷逃税额-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偷逃税的金额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4.对于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构成走私行为,但当事人主动交代并交出违 法单证的,可以从轻处罚; 5.对于当事人在一年以内连续两次犯有伪报、瞒报价格的走私行为,应从重予 以处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仅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 1.企、事业单位走私案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个人走私案值在人民币 500——5000元的; 2.除本条前四项所列情形以外的走私行为,情节较轻的。 (六)以伪造、涂改海关申报单、免税物品登记证等手法骗购免税物品的,其所购 物品属于自用的,仅没收走私物品;其所购物品用于倒卖的,没收走私物品或追缴走 私物品等值价款,并处走私物品等值30%以下的罚款;对于用上述手法骗取免税指 标,尚未购货,被海关查获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200元——1500元的 罚款,或没收有关单证。 (七)走私的货物、物品不宜没收时,应追缴货物、物品等值的价款;因特殊情况, 经关长批准,也可视情节轻重,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携带人民币、外币进出境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携带人民币进出境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进出境旅客携带人民币在6000元以下的,无论申报与否,径予放行; (二)进出境的旅客携带人民币6000元以上,未向海关申报的,对超出 6000元的部分,一般予以没收,或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免处,有合法证明的, 可以放行; 第四条 携带外币进出境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出境旅客携带5000美元以下的,无论申报与否经予放行; (二)用藏匿、调包等手法走私外币5000美元以上的,将外币没收; (三)进境旅客携带外币以少报多,申报差额1000美元以下的,更正后免予罚 款,申报差额10000美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一般处以申报差额的5%的罚款, 更正申报数额。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 未经国家批准,未领取许可证件,擅自进口货物的,一般没收货物。在 尚未对外付款或能确保已付货款可以收回的情况下,可责令将货物退运,申报出口属 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能提交许可证属不明规定或对许可证商品的含义理解错误的, 予以退运。在海关规定期限内补交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处货物等值5%的罚款。 第六条 有《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物 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二倍以下的罚款,可视情节轻重,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违规行为属不明规定并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当事人采取措施,积极补救的, 以及虽有违规行为但有某些客观原因,海关认为尚可原谅的,处货物、物品等值或应 缴税款二倍的10%以下的罚款; (二)违规行为属初犯的,无特殊情况,一般可处货物,物品等值或应缴税款二倍 的10——20%的罚款;一年内重犯的,处货物、物品等值或应缴税款二倍的 20%——40%的罚款,屡犯的,处货物、物品等值或应缴税款二倍的40%—— 60%的罚款。 (三)违规案件案值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货物、物品等 值或者应缴税款二倍的60%以上的罚款; 第七条 有《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补税或 者将有关物品退运,可以并处物品等值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补税 或者退运外,一般并处物品等值的30%以下的罚款; (一)进境旅客携带海关规定限量表第四、五项所列物品,未向海关申报,物品总 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 (二)未经海关批准,将应复带出境的物品擅自留在国内的; (三)旅客携带物品进出境,不接受海关检查的,或者仅涂改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中外币金额,借以购买海关规定免税指标限量内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人民币50 元——1000元的罚款后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在海关查处走私、违规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从重处理: (一)当事人对海关调查工作不予配合,制造障碍,故意刁难的; (二)订立攻守同盟、销毁证据、伪造假证的; (三)贿赂海关工作人员的。 第九条在海关查处走私、违规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 (一)当事人能主动交待,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工作的; (二)案发后,能采取措施,积极补救,减轻损失的; (三)有检举立功行为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理; (四)按《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三年后发现的走私、违规案件,分 别予以从轻或免予处理。 (五)进出境活动中,因在改革开放实践中缺乏经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或者处 罚违法行为涉及老、少、边、贫地区利益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第十条 案件处理中对货物等值和应缴税款倍的选择,在一般情况下,以金额低 的计算;对从重罚的案件,以金额高的计算。 第十一条 案件处理中,应考虑当事人的承负能力,酌情处理。 第十二条对涉及特殊对象的案件处理,应慎重对待,逐案逐级请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尺度仅限内部掌握,不对外引用。制发《处罚通知书》应引用《海关 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有关走私、违规行为的定性、案件处理审批权限、处罚决定的执行等事 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条款,本尺度未涉及到的,按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尺度所指“货物、物品等值××元以下”者,“以下”包含本数在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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