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制发《加强罚没货物、物品变卖和减免处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署调[1991]1557号颁布时间:1991-11-05
1991年11月5日 署调[1991]155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关院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制约,提高执法水乎,严格审批程序,克
服执法活动中的片面性和随意性,加强对查处走私违规大要案的统一领导,排除各种
阻力,使海关的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化,现将总署制定的《关于加强罚没货物、物品变
卖和减免处罚的报告制度的规定》(及附表)下发,请进照执行。
《海关没收货物、物品处理一览表》由各关按附表自行印制。
附:《关于加强罚没货物、物品变卖和减免处罚报告制度的规定》
为了严格执行,加强对罚没货物、物品变卖的管理,完善监督制约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特制定
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没收货物、物品变卖价格报批制度。
1.海关没收的货物、物品(包括无人认领和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及进出境人员
声明放弃的货物、物品)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场零售价格的70%。特殊情况,如
需低于市场零售价70%变卖时,各关必须报总署审批。
2.为了从宏观总量上掌握海关没收的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大宗货物的变卖情况,
各关应根据总署的要求,将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大宗货物的变卖情况上报总署核定后再
变卖。(有关大宗货物的上报审批情况,总署通过大要案审批批复通知)。
3.各关将没收的货物、物品变卖处理后,要逐笔填写《海关没收货物、物品变
卖处理一览表》(详见附表一)存档备查。
对没收货物、物品的保管、变卖情况,各关每年要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
报总署。
二、严格执行走私违规案件处罚减免报批制度。
各关在执行已生效的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时,如当事人确有困难,无力交纳,或
有其他特殊原因要求海关减免处罚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1.凡经总署审批的案件,需要减免处罚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各关提出意见,
报总署审定后执行。
2.凡属各关审定处理的案件,原则上由各关审理部门提出意见,逐级上报关长
审定。但一案减免数额超过罚没处罚总值30%,或一案减免数额超过10万元的,
应报总署审定。
三、关于违规案件案值的计算
为了加强执法的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
定,现规定走私、违规案件统一按市场零售价计算案值。违规案件不再以到岸货值计
算案值。但瞒报价格偷逃关税案件的案值,按实际偷逃的税额计算案值。[原(89)
调字第37号文中违规案值的计算方法与之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为了加强对上述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总署每年将通过组织各关自
查、关区互查、总署抽查的方式检查各关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具体检查办法另行
通知。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