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下达《罚没财物保管和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90]署调字第177号颁布时间:1990-03-02
1990年3月2日 [90]署调字第177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一九八七年我署下发了(87)署调字第454号《关于罚没财物的保管和处理规
定》,根据两年来执行的情况我署对该《规定》做了修改和补充,现发给你们,请组
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对照新规定研究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对规定的执行情况定期进
行检查总结。
《关于罚没财物保管和处理的规定》自文件下达之日起实行,(87)署调字第
454号文同时废止。
附:关于罚没财物保管和处理的规定(一九九O年三月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财政部制定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
办法》,现对海关罚没财物的保管和处理规定如下:
一、对罚没财物的保管,应选派政治条件好。作风廉洁、工作责任心强的人负责。
保管员和记账员应分别设员担任,做到账物分开,有物有账、账物相符;
二、完善交接手续;
1.各现场工作人员和缉私办案人员应凭扣留物品凭单或现场制发的处罚通知书
向仓库保管员交接没收的财物。交接时,必须当面核对数量(重量)、规格、品名、型
号、特征等,做到单、货相符;
2.根据扣留物品凭单和处罚通知书填写没收财物入库清单一式四份;交换双方
应在入库清单上签字,其中一份由交货人存入案卷档案,一份保管员留存,另一份交
记账员记账。
三、罚没财物的保管;
1.对大宗货物,应放置整齐,妥善保管;
2.对金银及其制品、珠宝、玉器、珍贵文物和反宣品等违禁品,应逐案编号,
随扣留物品凭单设专箱、专柜或专仓保管;
3.对外币、人民币及有价证券,应在当天或第二天由保管人员存入银行;并向
财会部门备案;
4.对私货仓库应配专人负责。大仓库存放货物品种较多,可实行两人进仓制度,
存放单一品种的仓库或小仓库可一人负责;
5.私货仓库保管员调动或出差时要办清交接手续。
四、罚没货物、物品(以下简称私货)的变卖处理;
1.私货变卖处理时,须经主管关长批准。
2.私货除鲜活、易腐、易失效的外,均在案件处罚决定生效或法院判决生效后,
方可变卖。
3.交商业部收购没收的货物、物品的价格,除确实滞销的以外,均应掌握在市
场零售价格的70%以上。残次物品按质论价。
4.拍卖条例实施后,私货的处理应按拍卖条例的规定进行。
5.在与收购单位议定变卖私货的价格时,海关应有两人在场。
6.变价处理私货时,应填写《变卖没收物品清单》一式四联,一联交收购单位,
一联随同送款单及变价款交财会部门签收,记入应缴预算收入科目,一联由罚没财物
仓与送款书存根一起记入保存,一联归入有关案卷。
7.在私货出仓时,由主管处(科)长批准,保管员填写出仓单,由提货人和保管
员共同签字,凭以提货。
8.变卖私货的款项,应在交付货物,物品的同时收回,交财务部门不得拖欠货
款。
五、各关调查部门收到被处罚人缴纳的罚款时,应填写海关收款书一式三联,加
盖财务收款专用章后,一联作为送款书的原始凭证,随款送交本关财务部门签收记入
应缴预算收入科目,一联与送款书存根作为罚没财物仓记账凭证;
六、处理罚没财物的各种单证都应及时归入有关案卷内;
七、海关工作人员不准购买私货;
八、私货管理人员不准私自处理或擅自留用、挪用、调换、外借、使用罚没财物;
九、建立私货仓的检查制度。每季度进行一次,由调查部门自查并作出记录,年
终由关里组织有关部门检查。检查情况报调查司;
十、超期未报关货物、放弃货物和依法由海关处理溢卸、误卸货物的变价处理手
续,比照上述罚没财物保管和处理规定办理,但变价款应与罚没财物变价款分别计算,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扣除有关费用和税款后的变价款,
应全部缴中央金库其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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