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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实施《关于合作打击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可制毒化学前体走私活动的备忘录的通知》

署调[1995]398号颁布时间:1995-05-27

     1995年5月27日 署调[1995]398号 广东分署,各直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 为严厉打击利用国家管制的化学产品进行走私违法活动,促进合法贸易和国际科 技合作的发展,海关总署和化学工业部于1995年3月28日的北京签署了《关于 合作打击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可制毒化学前体走私活动的备忘录》。 现将“备忘录”全文印发你们,望各地海关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 依据“备忘录”的有关精神,研究制定地方级具体合作办法,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打 击化学前体走私活动。 附:海关总署与化学工业部关于合作打击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可制毒化学前体走私 活动的备忘录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化学前体用于非法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化学武器,对人类健康和世界和平 造成极大危害。为防止国家管制的化学产品走私及利用合法贸易方式掩盖非法活动行 为的发生,促进合法贸易和国际科技合作,必须对非法交易可用于化学前体走私活动 进行严厉打击。 海关总署和化学工业部一致同意发挥各自优势,在加强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 可制毒化学前体进出口控制和管理方面进一步密切合作,并就有关问题协议如下: 一、双方建立固定联系渠道和磋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方面的 问题,采取措施,在打击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可制毒化学前体走私等方面进行有效 地合作。 二、化工部方面要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可制毒化学前体的进出口贸易 实行许可或批准制度; 2.促进有关化工生产企业、管理部门严格遵照国家法令和海关规定,支持海关 工作,帮助海关了解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可制毒化学前体的生产技术和产品知识; 3.及时向海关提供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可制毒化学前体非法交易的线索,并 协助、配合海关调查处理有关案件; 4.及时向海关通报有关国际机构及国际上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可制毒化学前 体的管制情况,以利双方的合作。 三、海关总署方面要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规定凭证验放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 可制毒化学前体; 2.对化工部所提供的信息、情报和线索及时作出分析,部署查缉,并将结果反 馈给“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 3.及时向化工部通报国际公约机构对有关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可制毒化学前体 进出口管制方针和打击走私的情况; 4.及时向化工部通报有关管理部门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可制毒化学前体进 出口管理办法,以及执法部门查获走私案件的有关情况; 5.对提供有关情报的单位、人员和情报内容由专人负责,严格保密。 四、经各自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可以互相调阅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可制毒化学 前体进出口贸易的记录、文件和有关数据。 五、为方便工作、及时联系,在各级海关和上述化学品生产管理主管部门之间, 确定相对固定的联系人,提供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 六、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根据情况变化,经双方磋商可对本备忘录进行 补充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代 表 代 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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