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法[1991]1089号颁布时间:1991-08-22
1991年8月22日 署法[1991]108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自《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公布实施后,一些海关针对邮局取消“双
挂号信函”业务等情况就执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送达方
式问题,请示我署,现根据《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就海关
《处罚通知书》送达问题解释如下:
一、《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海关《处罚通知书》的送达
方式,包括当面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三种,当面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由海关依
照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海关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地址不详、下落不明或者按其所留地址
经邮寄送达被退回,以及其他原因不能送达时,予以公告送达。
二、海关当面送达《处罚通知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是企事业
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交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或收发部门签收,当事人为
自然人的,海关送达《处罚通知书》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
单位的收发部门签收,当事人已指定代收入或委托全权代理人的,海关也可以送交代
收人或全权代理人签收。《处罚通知书》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有关人员拒绝签
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签收单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罚通知书》留在现场,即视为送达。对于不在本关区
内的当事人,海关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海关代为送达。
三、海关邮寄送达《处罚通知书》应以挂号信函方式向邮局交寄。收件人在邮局
收件签收单据上签收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四、海关《处罚通知书》无法当面和邮寄送达时,应当公告,公告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将《处罚通知书》的正本张贴于本关公告栏内对外公布,《处罚通知书》
的张贴之日即为公告送达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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