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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及海关监管货物和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处理与海关联系配合的通知》的通知

办法[1994]26号颁布时间:1994-06-01

     1994年6月1日 办法[1994]26号 各直属海关: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及海关 监管货物和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处理与海关联系配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各关 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参考。 请各关向所在地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关总 署广东分署《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及海关监管货物和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处理 与海关联系配合的通知》的内容,以便有关法院请求广东省内海关配合时,得到有关 海关的协助。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及海关监管 货物和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处理与海关联系配合的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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