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90]署调字第540号颁布时间:1990-06-26
1990年6月26日 [90]署调字第54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正确、妥善地处理涉外案件,维护我国的主权和利益,避免对外造成被动和不
良影响,现根据有关规定和前一时期海关处理涉外案件中的经验教训,特作如下通知:
1.凡对外国籍走私罪嫌疑人行使海关扣留权的,应自起算扣留时间起二十四小
时内,将被扣留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及护照影印件连同主要案情和
对外表态口径上报总署,同时告知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
2.对扣留的外国人经审查确已构成走私罪嫌疑的,应在法律规定时问内向公安
部门及时移送。
3.涉外案件必须坚持统一对外表态口径原则,各关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统一
处理有关查询、采访、探视等事宜。在有关部门未将外国人被扣留、刑事拘留等情况
通知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前,不得对外公布案情。
4.对查获的涉外案件必须建立专门档案,妥善保管,做好“案件大事记”,以
备查询。在一般情况下,对缴获的私货在处罚决定生效前不得变卖,如确需提前变卖
的,应请示总署决定。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编发的《涉外案件案例选编》中与海关有关的两个案例连同
“编者按”随文附发,供参考。望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做好涉外走私案件的处
理工作。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