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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90]署调字第540号颁布时间:1990-06-26

     1990年6月26日 [90]署调字第54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正确、妥善地处理涉外案件,维护我国的主权和利益,避免对外造成被动和不 良影响,现根据有关规定和前一时期海关处理涉外案件中的经验教训,特作如下通知: 1.凡对外国籍走私罪嫌疑人行使海关扣留权的,应自起算扣留时间起二十四小 时内,将被扣留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及护照影印件连同主要案情和 对外表态口径上报总署,同时告知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 2.对扣留的外国人经审查确已构成走私罪嫌疑的,应在法律规定时问内向公安 部门及时移送。 3.涉外案件必须坚持统一对外表态口径原则,各关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统一 处理有关查询、采访、探视等事宜。在有关部门未将外国人被扣留、刑事拘留等情况 通知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前,不得对外公布案情。 4.对查获的涉外案件必须建立专门档案,妥善保管,做好“案件大事记”,以 备查询。在一般情况下,对缴获的私货在处罚决定生效前不得变卖,如确需提前变卖 的,应请示总署决定。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编发的《涉外案件案例选编》中与海关有关的两个案例连同 “编者按”随文附发,供参考。望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做好涉外走私案件的处 理工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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