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关于调整我关走私、违规案件审理程序的通知
京关办[1991]72号颁布时间:1991-03-11
1991年3月11日 京关办[1991]72号
本关各单位、首都机场海关、太原海关:
根据今年我关工作安排,为进一步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理
顺工作关系,充分发挥调查部门的职能作用,现将我关走私、违规案件审理程序调整
如下:
一、调查处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全关的案件审理工作;审理本关各单位、首都
机场海关、太原海关移交的及本处查获的走私、违规案件;复审本关各单位审理的走
私、违规案件。
二、首都机场海关、太原海磁在职责范围内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走私、违规案件
罚款额在20万元以上,个人走私、违规案件罚款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应提出审理
意见,拟写《处罚通知书》,送调查处复审。
三、本关各单位审理的走私、违规案件,审理完毕,拟写《处罚通知书》并填写
交接清单一式两份,连同案件材料(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及有关证
据材料)称铰调查处复审。
四、调查处接案后,指定专人对案件进行复审。
经复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完备的案件,调查处三日内退回案件送审
单位补充调查或补办手续。
五、办公室收到案件材料,当日送主管调查工作的副关长,主管副关长按文件签
发权限办理。
六、经关领导批发案件的《处罚通知书》打印后,调查处当日内将《处罚通知
书》连同送审的案件材料退案件审理单位执行。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日起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