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合作打击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其电子产品走私违法活动的备忘录》的通知
署调[1995]643号颁布时间:1995-08-15
1995年8月15日 署调[1995]64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工业厅(局):
为遏制当前走私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其电子产品的猖獗势头,保护民族电子工业,
保障国家税收,海关总署与电子工业部于1995年6月14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关于合
作打击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其电子产品走私违法活动的备忘录》。
现将《备忘录》印发你们,望各地海关和各省、市电子主管部门,根据《备忘
录》的精神,研究本地区加强合作的办法,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打击计算机和外部设
备及其他电子产品走私活动。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按各自系统上报。
附:海关总署、电子工业部关于合作打击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其电子产品走私违法活
动的备忘录(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目前,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其他电子产品的走私问题相当严重,它逃避国家进出
口管理,偷逃关税和其他税费,扰乱国内市场,对我国计算机行来构成重大威胁。给
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因此,国家有必要加强管理,打击打算机和外部设备及其他
电子产品的走私活动,以利于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和我国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
鉴此,海关总署和电子工业部一致同意发挥各自优势,在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其
他电子产品进出口管理和打击走私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并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建立固定联系渠道和磋商机制,根据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其他电子产品
进出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情况研究措施,合作打击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其
他电子产品走私违法活动。
二、电子工业部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向海关通报有关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其他电子产品产业政策、国内生产、
进出口计划、国际国内市场供求、价格等情况,并对海关如何加强打击计算机和外部
设备及其他电子产品的走私提出建议。
2.努力帮助所属生产企业、管理部门对海关职能、任务增进了解,并向海关提供
监管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其他电子产品的技术咨询和帮助。
3.及时向海关提供了解到的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其他电子产品走私违法情况,
并鼓励本行业企业、个人向海关提供计算机、打印极及其他电子产品的走私线索。
4.对于从海关得到的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5.为海关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特别是针对打击走私和偷、
漏、骗税问题,研究相应的计算机应用产品、软件和系统。
三、海关总署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进出口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其他电子产品的严
格监管。
2.及时向机电子工业部通报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其他电子产品进出口情况。
3.及时向电子工业部通报海关对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其他电子产品进出口管理
规定的变化情况,以及查获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其他电子产品走私案件有关情况。
4.对电子工业部所提供的信息和线索及时作出分析、部署查缉,并反馈结果。
5.对提供走私动态和线索的单位、人员和情报内容等有关情况,由专人负责,
严格保密。
6.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海关的现代化管理和推进信息化建设。
四、为掌握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其他电子产品走私和非正常进口情况,必要时,
双方派人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研,提出查缉和加强管理意见。
五、为便于联系和合作,在各地海关和相应的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其他电子产品
行业管理主管部门之间确定相对固定的联系人,提供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及传真
号码。此项工作海关总署由调查局、电子工业部由计算机与信息化推进司牵头落实。
六、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根据情况变化,经双方磋商可对本备忘录进行
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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