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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启用新版《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通知

署调[1995]227号颁布时间:1995-03-29

     1995年3月29日 署调[1995]22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没收走私汽车、 摩托车证明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给你关,请你关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执 行。为了执行好《通知》,现提出如下意见: 1.《通知》所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登记表》由各直属海关自行印制,并 应在该表右上角编序号。 2.各关没收的走私汽车、摩托车,在处罚通知书生效后,由审理部门按《登记 表》的要求,逐项填写,由各关主管关长签字,加盖关印后报总署调查局。 总署调查局在审核各关上报的《登记表》后,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 书》。 3.对按《海关法》第二十一条处理的进口汽车、摩托车,可按《通知》的规定 办理,但应在《登记表》备注栏加以注明。 4.《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只适用汽车、摩托车整车。 5.对各关已发出的旧版《证明书》,尚未上牌照的,各关可用旧版《证明书》 换发新版《证明书》,但应在《登记表》中注明是换发。 6.各关应将旧版《证明书》的发放情况汇总,在第一次报送《登记表》时一并 报总署调查局。 本通知由总署调查局负责解释,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关于启用新版《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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