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从重处罚走私汽车案件的通知
署调[1995]1058号颁布时间:1996-12-09
1996年12月9日 署调[1995]105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严厉打击汽车走私的批示精神,经署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现就查获走私汽车、非法拼装汽车案件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各关依据《海关法》查获的走私汽车案件,构成走私罪嫌疑的,要坚持依法移送
公安机关,追究走私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移送案件,径行处理。
二、各关依据《海关法》查获的走私汽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
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1993]55号)查获的无进口证明汽车,依据《关
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241)查获的非
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律依法予以没收,不得罚款放行。
三、各关依据《海关法》查获的走私汽车案件、除依法没收走私汽车外,还应对
走私当事人并处案值20%以上的罚款。
四、各关没收的走私汽车、无进口证明汽车、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及零、
部件,应当按国办[1993]55号文,交指定的销售部门销售,不得变卖给走私
当事人。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总署调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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