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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从重处罚走私汽车案件的通知

署调[1995]1058号颁布时间:1996-12-09

     1996年12月9日 署调[1995]105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严厉打击汽车走私的批示精神,经署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现就查获走私汽车、非法拼装汽车案件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各关依据《海关法》查获的走私汽车案件,构成走私罪嫌疑的,要坚持依法移送 公安机关,追究走私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移送案件,径行处理。 二、各关依据《海关法》查获的走私汽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 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1993]55号)查获的无进口证明汽车,依据《关 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241)查获的非 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律依法予以没收,不得罚款放行。 三、各关依据《海关法》查获的走私汽车案件、除依法没收走私汽车外,还应对 走私当事人并处案值20%以上的罚款。 四、各关没收的走私汽车、无进口证明汽车、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及零、 部件,应当按国办[1993]55号文,交指定的销售部门销售,不得变卖给走私 当事人。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总署调查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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