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验放台湾邮递物品的通知
(88)署行字第199号颁布时间:1988-03-07
1988年3月7日 (88)署行字第199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去年十一月,台湾当局开放大陆探亲后,回大陆探亲的台胞日益增多,经香港等
地转寄进口的台湾邮递物品也有所增加,为使海关对台胞携带和邮寄进出口物品的验
放尺度大体一致,同时照顾海峡两岸同胞相互馈赠礼品和纪念品的需要,在大陆与台
湾未直接通邮之前,海关对转寄自或转寄往台湾的邮递物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通过香港、澳门地区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我署(84)
署行字第768号通知中《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办理。
二、通过外国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我署(84)署行字第
768号通知中《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现将我署拟定的公告发给你们,请于三月二十九日对外公布四月一日起实施。我
署(84)署行字第753号通知同时予以废止。
一九八八年三月七日
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对转寄台湾的个人
邮递物品按如下规定验放:
一、通过香港、澳门地区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海关对寄自
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二、通过外国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海关对进出日邮递物品
监管办法》办理。
**海关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