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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署监二[1991]700号颁布时间:1991-06-11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院校: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发给
你们,请以第21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公布实行。
  为便于各关贯彻《管理规定》,我署制订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
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的若干决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发
给你们,请内部掌握执行。
  《若干意见》随《管理规定》同时执行。以往有关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的规定及文
件与本《管理规定》和《若干意见》相抵触的,以此为准。

  下列文件予以废止:
  1.(80)署查字第724号
  2.(81)署查字第543号
  3.(81)署查字第595号
  4.(81)署查字第629号
  5.(81)署查字第678号
  6.(81)署查字第811号
  7.(82)署查字第222号
  8.(82)署查字第576号
  9.(82)署查字第577号
  10.(83)署查字第12号
  11.(84)署查字第187号
  12.(84)署行字第872号
  13.(84)署行字第1028号
  14.(85)署行字第29号
  15.(85)行二字第187号
  16.(85)署行字第466号
  17.(88)署行字第102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自一九九一年七月十日起实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科技、文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出境印刷品,系指用机械或照相方法使用锌板、模型和底片,在
纸张或常用的其他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以及摄影底片、纸型、绘画、剪贴、手
稿、手抄本、复印件等。
  音像制品系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电影胶片、幻灯片等,以
及各种信息存储介质。
  第三条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境,应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无禁
止进出境内容的,按自用合理数量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应予退运。
  第四条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1.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
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
独立”的。
  2.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
  3.宣扬封建迷信或凶杀、暴力的。
  4.其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
  第五条旅客携带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进境,以本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
合理数量范围的禁止进境。禁止邮寄散发性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进境。
  第六条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1.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
  2.涉及国家秘密的。
  3.出版物上印有“内部发行”、“国内发行”字样的。
  4.国家颁布的《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规定禁止出境的古旧书籍,以及其它具有文
物价值的。
  5.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境的其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
  第七条个人携带和邮寄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海关予以没收。
  不如实向海关申报,不接受海关查验,或逃避海关监管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个人携带和邮寄进出境有本规定第四条第2项所列内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海
关除予没收外,并视情节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主动向海关申报的免予罚款。
  2.走私淫秽印刷品(如画册、书刊、扑克等)十册(副)以下,淫秽录音制品、幻灯
片十盒(张)以下,或淫秽照片、画片五十张以下的,处以人民币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
款。
  3.走私淫秽录像制品五盒以下的,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走私淫秽印刷品或淫秽音像制品在本条第2项、第3项所列数量以上的,或者情节
严重的,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公布的《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
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即予废止。 

附件: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国内外科技、文化交流,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反动
宣传、政治渗透和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加强对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管理,正确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管理规定》),提出以下掌握原则:
  一、进境印刷品
  (一)有《管理规定》第四条第1项所列内容的禁止进境,予以没收。但仅有以下内容
的可以放行:
  1.对我国现行政策有不同见解,仅作评论,无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内容
的;
  2.对我现任、离任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进行评价,无攻击、丑化内容的;
  3.对中华民族一些落后现象的批评、议论,无恶意侮辱、丑化内容的;
  4.台湾等地出版的仅印有“中华民国”年号、国民党党旗、党徽的书籍。
  (二)《管理规定》第四条第2项系指具有下列内容,且没有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
  1.具体描写性行为及其心理感受(包括同性恋、性变态、自慰行为);
  2.淫亵在描写或传授性技巧; 
  3.诲淫的裸体人像;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其他性犯罪的手段及细节。 凡携带或邮寄进境有上述内容
之一的印刷品、音像制品,一律没收,并视情节轻重课处罚款。
  但属于下列内容的可以放行:
  1.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集邮邮票及其书刊; 
  2.从人的生理、医学、卫生角度叙述性知识的书刊; 
  3.夹杂有淫秽色情内容,但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凭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
主管司(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部门的证明放行)。 
  (三)《管理规定》第四条第3项对个人携带和邮寄进境自用的含有少量迷信内容的印
刷品,可酌情放行。但对以星卜、手相、面相、卜卦算命、看风水等为主要内容的印刷品,
应予退运或没收。 
  (四)《管理规定》第四条第3项所列凶杀、暴力内容系指刻意描写过分的暴力、残酷
的虐待及肉体上折磨的手段和细节,使普通人感到恐怖.造成心理伤害的。对携带和邮寄进
境有上述内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予以退运或没收。 
  (五)《管理规定》第五条意指禁止散发性宗教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境,违者,予以退
运或没收。但对直寄给我全国性宗教事务团体,以及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的,如无《管理
规定》第四条内容且数量较少的,可予放行;对赠送给我地方各级宗教事务机关、宗教团体
的,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宗教事务机关的证明适量放行。凡进口大宗的宗教印刷品,
必须凭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出具的证明放行。
  个人携带和邮寄进境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印刷品、音像制品,如无《管理规定》第四条
内容的,可予放行。 
  (六)不利于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少儿读物不准进境。对内容无害的益智印刷品、音像
制品,如科普常识、神话传说、童话寓言等,应予放行。 
  (七)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境自用的工具书,如含有少量《管理规定》第四条第1项所列
内容的,可从宽放行。 
  (八)境外散发进境给我国单位或个人的印刷品,如无《管理规定》第四、五条内容的,
可以放行。但对不利于我国安定团结的和四化建设的,应予退运或没收。 
  (九)我国内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携带和邮寄进境有《管理规定》第四条内容的印
刷品、音像制品,除中央宣传部门和国家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列名严禁的和淫秽印刷品、音
像制品外,海关可凭上述部门主管司(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宣传、文化、新闻
出版等主管部门的证明放行。
  (十)对不享受免验礼遇的外商常驻机构的常驻人员、记者、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等外
籍人员携带和邮寄进境自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除有《管理规定》第四条第1项或第2
项中具体描写性行为的或以淫秽为主要内容的外,可从宽放行。
  二、出境印刷品 
  (一)《管理规定》第六条2项所列内容禁止出境,予以没收,并移交当地保密局处理。
对确因特殊情况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出境的,以及对外投稿的管理,按照国家保密局和
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办理。
  (二)《管理规定》第六条第3项所列内容禁止出境,予以退运。但因工作学习需要,
须携带和邮寄出境的,可凭出版单位的证明放行。 高等院校印发给学生的内部教材和学习
资料,凭所在学校的证明放行。 
  (三)《管理规定》第六条第4项所列内容禁止出境,予以退运。但对不涉及我国边界
的地方志的复制件和本人家族谱的复制件可予放行。 各级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与境
外团体交换家族谱复制件,凭家族谱档案对外协调小组出具的证明放行。
  三、印刷品的验放和处理 
  (一)对现场难以确定其内容是否属于违禁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可商请有关宣传、文
化、新闻出版等部门提出意见(须有文字依据)后确定。如仍不能确定的,可连同实物送海
关总署审定。 
  (二)对不够没收条件,又不宜进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可予退运。 
  (三)对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和
外交代表,以及其他享受海关免验礼遇的人员携带和邮寄进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除海
关总署另有通知外,一律不予检查,径予放行。 
  (四)海关在检查邮寄封口印刷品时,应只挑选封套上剪角的或封套上注明为印刷品的,
以及虽未剪角和注明,但封套体积大,能有充分理由判明内装物是印刷品的。对封套近似一
般信件,不能判明内装物是印刷品的,海关不予查验。
  (五)对有违禁内容不够没收条件应予退运的印刷品,原则上不作分割处理。如物品所
有人书面提出要求删除个别违禁内容的,海关可酌情处理。 
  (六)海关对进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较多的单位,可采取由单位自审,海关抽查的办法。
自审单位应将审查情况按时报告海关,如发现有违禁内容的,应送交海关依法处理。 
  (七)海关检查人员要实行文明检查,防止误拆、误装、丢失、损坏的事故发生。对按
规定没收或退运的印刷品,应发给当事人没、退凭证;邮寄的,应通知邮局转告寄件人(邮
寄散发的不予通知)。各关要建立严密交接、保管和定期销毁制度,严防丢失和扩散。对于
扣留没收有违禁内容的印刷品,除经海关总署特别批准外,均不得向外提供。
  四、处罚
  《管理规定》第八条关于对携带和邮寄进出境淫秽印刷品、音像制品未主动申报者的处
罚,应按以下具体标准掌握:
  1.整盘含有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亵性描写、传授性技巧的内容的录像制品,每盘处人
民币800至1000元罚款;印刷品、录音制品,每本(盘)处人民币300至400元
罚款。
  2.整盘含有诲淫的裸体人像或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和其他性犯罪手段及细节的录像制
品,每盘处人民币600至800元罚款:印刷品、录音制品,每本(套)处人民币200
至300元罚款。
  部分含有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亵性描写、传授性技巧内容的,比照上述标准处罚。
  3.夹杂有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亵性描写、传授性技巧内容,或部分含有诲淫的裸体人
像或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和其他性犯罪手段及细节的录像制品,每盘处人民币600元以下
罚款;印刷品、录音制品,每本(盘)处人民币200元以下罚款。
  4.夹杂有诲淫的裸体人像或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和其他性犯罪手段及细节的录像制品,
每盘处人民币500元罚款;印刷品、录音制品,每本(盘)处人民币100元罚款。
  5.全案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管理规定》的罚款标准的最高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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