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海关总署对军工企业进料加工管理问题批复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关税[1990]323号颁布时间:1990-01-13
京关税[1990]323号
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
为认真贯彻执行海关总署关于对军工企业进料加工管理问题批复的精神,加强对
此项业务的监管,密切与贵公司联系配合,我关制定了本实施细则,现随文发给贵司,
请研究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海关对军工企业进料加工监管实施细则
附件:
北京海关对军工企业进料加工监管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海关总署对军工企业进料加工管理的批复[(90)监一字第590号文
件]的精神,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监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军品加工进出口与民品加工进出口必须严格分开办理一切海关手续,其中军
品加工进口的原材料,只限钢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属、木材四大类。
二、军品加工进出口各项业务由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向海关负责。原料进
口前,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负责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成品加工后,中国北方工业公
司负责发运出口;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责成所属中国兵物资总公司于每年1月1
0日前,将上一年度备案的《登记手册》和出口情况总表一并报我关,凭以办理核销
结案等手续。
三、军品加工进口原材料,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20%的比例征税,在工艺需要的
范围内可串换料件,但进口的原材料数量应以实际加工军品出口所需数量为限。
四、军品加工进出口货物,应按规定填写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粉红色报关单)。
为方便多口岸发运和进料的需要,同意在备案时加发出口成品专用《登记手册》的分
册。
五、海关可视情况对为加工出口军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进行核查,如发现军工企业
将进口原材料擅自内销等情事,将依据《海关法》和有关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