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重点敏感商品审批备案和监管的紧急通知
署监传[1997]18号颁布时间:1997-03-24
1997年3月24日 署监传[1997]18号
今年以来,一些海关违反加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擅自批准加工贸易企业大量进
口原糖、食用植物油、钢材、铝箔等国内外差价较大、税率较高的重点敏感商品的问
题时有发生,给海关监管造成困难,冲击了国内市场,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对此反映强
烈,这一问题已引起了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领导的关注。为加强对加工贸易重点敏感商
品的审批和监管,严肃纪律,堵塞漏洞,维护国家进出口正常秩序,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重点敏感商品的备案审批
工作,要严格执行加工贸易禁限商品的有关规定和指定企业专营的规定。特别是需外
经贸部批难的商品,海关要严格验凭外经贸部的批件予以审批备案。
三、总署将在近期下发《加工贸易重点敏感商品目录》,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
重点敏感商品,各关要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对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加强审批的
紧急通知》(署监[1995]406号)及其它有关规定限量限口岸审批,加强加工生产和进
出口全过程的监管。
四、口岸海关要注意货物的流向,对流向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与主管海关联系、
核对,并进行跟踪监管。口岸海关所在地的加工贸易企业,原则上不允许异地报关,
对确需异地口岸报关进出口的,应经直属海关主管关长审批,并及时通知口岸海关加
强监管。
五、对需内销的加工商品,海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补证补税。对到期合同原则上
不再予以延期,如因故确需延期的,须经直属海关主管关长审批。并报总署监管司加
工贸易办公室备案。
六、本紧急通知下发前,未经请示报告,违反备案审批规定擅自办理重点敏感商品
备案的海关,要尽快写出书面情况报总署监管司。同时,要严格按照本紧急通知的要
求,责成加工企业或经营单位抓紧办理合同批件。对已进口的重点敏感商品要加强中
期核查,合同到期后,必须及时下厂核销,确保其加工产品按期复出口。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