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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86)署货字第1183号颁布时间:1996-11-24

     1996年11月24日 (86)署货字第1183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我署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附件一,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该《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外国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随文附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 件管理办法>的说明》(附件二),供对外宣传参考用。现对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扩大出 口创汇是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内容。制订的《管理办法》既体现方便进出口,积极支 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进料加工、产品复出口业务,又健全制度,科学管理,将有利于 保证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健康发展,各关务必认真贯彻并注意总结经验,把 这项工作做好。 二、《管理办法》第二、四条规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料、件属保 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并按实际加工出口产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锐和 工商统一税。对于合同中订明产品内外销比例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于已经确定产品内销的进口料、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于进口时按照国 家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照章征税放行。 (二)对于符合《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第十八条规定的产品出口企 业,能够提供该条所述证明的,虽在合同中订明产品内、外销比例的,对其进口的全 部料、件也可先予保税,待产品内销时再照章补税。对于不能取得上述证明的,则对 合同中订明内销部分的进口料、件,-般应在进口时照章征税。 三、《登记手册》(附件三)由我署统一印制,将于近期分发到各关。今后备关每 年需用量计划,请按我署财务司统一布置,按期报送。 四、本文下达后,除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外, 对以往我署所发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产品复出口方面的文件与本文规定不一致 的,均以本文为准。 五、各关收到本文后,即可将本文附件一的《管理办法》对外公告。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 法 附件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 管理办法》的说明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 出口登记手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 扩大出口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其优惠并承担报关、纳税义务,其进 出口货物应如实向海关申报。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 辆,以及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 料、件)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述进口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和料、件,免领进口许可 证,海关凭企业合同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 对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产品,复出口时,海关根据对外经济 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办法的规定办理验放。 进口料、件,如用于内销产品,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进 口手续。其中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向海关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述进口的料、件,按实际加工出口产品所耗用的进口料、 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上述免税料、件包括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 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 进口的料、件,只限本企业加工出口产品使用,不得在国内市场出售;加工的产 品因故经批准转为内销处理,对其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应照章补税。对于生产过程中 产生的副次品、边角余料,根据其使用价值酌情减免税。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由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以产项进目录内产品需 进口料、件,可比照本办法由海关作为保税货物进行监管,进口时缓办纳税手续。上 述产品供应给国内用户时,再向海关补纳所用进口料、件的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并按照规定补办进口手续。 如国内用户从国外进口同类产品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供应给该 用户的上述产品,也可给予减免税优惠,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验经主管部门批准 的减免税证件。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有关部门的保税仓库中购进或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 料、件,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进口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持有关合同向所在地海关(或分工 管理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由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 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有条件的 企业经所在地海关核准,可以按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上述料、件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时,外商投资企业应持《登记手册》、进出口货 物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向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有关海关在 《登记手册》上批注、签章后退回外商投资企业,凭以向所在地海关(或分工管理海关) 办理核销手续。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每个进口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在有关合同执行完毕 后的两个月内,持《登记手册》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对料、件的进口、储存保管、提取使用和转厂加工,以及对加工制 成品库存、出口和内销等情况,应建立专门帐册并按季列表报关海关核查。对生产周 期长的产品,经海关核准,可每半年报送一次。 第九条 用免税进口的料、件加工的产品,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外商投资企业应 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有关海关补缴原免税进口料、件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的料、件,除因特殊原因经海关核准的以外,应 从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成品并履行有关合同。 第十一条 进口的料、件加工成品后如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 复出口的生产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时,进口料、件的企业应会同该生产企业持凭双 方签订的购销或生产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该承接进料加 工复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申领新的《登记手册》,并遵守本办法 的有关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二条 料、件进口后,如发生更改、转让、中止、撤销合同等情事,有关外 商投资企业应及时向海关办理更改、转让、撤销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 为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承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再生产企业进 行加工、出口业务活动,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派出关员驻厂进行实际监管并可查阅 有关帐册。上述企业应当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作为保税货物进口的料、件及其加工的产品擅自 转让、内销。如发现有关企业有擅自转让、内销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由海关依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令、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 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着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又健全制度,科学 管理的原则,具体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进料加工的权利和义务。现对几个问题说 明如下: 一、改进减免税核算办法  目前对国营外贸企业也鼓励发展进料加工,对于专为制造外销商品而进口的料、 件准予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同时规定对加工后的副次品和其他原因不能出口 需要转为内销处理的部分仍应征税。为了简手化续,根据不同品种,分别按进口料、 件的B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其余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 外商投资企业不同于外贸公司,它是一个经济实体,直接办理进口、加工、出口 业务,可根据其实际出口情况免征进口料、件的税款,以使规定更加合理。为此,《 管理办法》第二、四条规定:“为履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料、件属保税货物,由 海关实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产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 一税”。《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于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 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如有关产品经加工后复出口,连同 其消耗品也-并予以免税。 根据鼓励外商投资规定,进口料、件用于内销产品,应照章补税。考虑到生产过 程中产生的副次品,边角余料尽管内销,将减价出售,所以《管理办法》规定可“根 据使用价值酌情减免税”,以减轻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负担。 二、简化手续,便利料、件和产品的进出口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进口的料、件或出口的产品,由于运输路线和配 载等原因,有时不可能固定在一个口岸进行。《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登记手册》, 对不同口岸进口料、件和出口产品,都汇总登记在《登记手册》上,将有利于简化手 续,便利货运,也便于核销。 随着生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加,多层次加工的情况会发展,为此《管理办法》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在国内转让给另一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深度加 工后再出口的管理问题,也作了规定。但考虑到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采取结转办法,即:“进口料、件的企业应会同该生产企业持凭双方签订 的购销或生产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三、健全制度,科学管理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进口的料、件给予很大便利,但是,要以 加工产品复出口为条件。而目前外商投资企业遍布全国,很多企业所在地没有海关, 管理上有一定困难。为此,在办法中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进料加工规定若干义务。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应定期向海关报告用料和复出口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核销;经批 准产品内销,应在规定期限内补税等。《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权利、义务,将有利于 堵塞漏洞,保证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健康发展。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 登记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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