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口货物、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1995]039号颁布时间:1995-02-28
1995年2月28日 京国税[1995]03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
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管理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
时报告市局。
一、间接出口的免税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保税进口的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
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出口的,在向当地海关办理“深加
工、二次保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手续后,凭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以下
简称“间接出口”)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国内外贸公司,再由国内外
贸公司委托国内厂家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加工出口的,在海关监管之下实行保税,并
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以国产料、件加工成品后转让给另一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
装配成品出口的,凡不属保税货物,未列入海关监管内,不能取得出口报关单的一律
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二、出口货物免税凭证的提供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直接出口申请免税的,应提供出口报关单正本或盖
有齐缝章的正本复印件,(即在没有出口报关单正本的情况下,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在正本、正本复印件齐缝加盖"出口免税"专用戳记的复印件)出口发票、供货合同、
收汇凭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收取工缴费申请免税的,应提供来料加工出
口货物报关单、加工合同、收汇凭证。
(三)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免税的,应提供由海关出具的“深加工两次保税、
国内料件结转的出口报关单”、发票、海关核销进料加工手册、转出料件核销手册、
再加工装配合同。
三、出口货物免税的申报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包括“来料加工”、“间接出口”、“中标产
品”)(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在财务作销后,于每月终了10日内一律报送增
值税、消费税申报表,进行免税申报,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凡提供资料不全或应
提供而未提供的,一律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应与内销收入分别填写申报表。
申报表一律使用统一格式的“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其中,出口货物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申报表中“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发生额”项目栏应填写直接计入原材料成本中的
“进项税额”以及从内销进项税额中分离出来的应计入外销成本的“进项税额”的合
计数。
四、间接出口业务的管理
为加强间接出口免税业务的管理,做好税务机关内部协调、配合工作,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要求,对间接出口产品免税应建立税务机关之间业务联系制度,各区县分局,
直属分局应在办理完“间接出口”免税审批手续的同时,将间接出口企业免税情况填
写“间接出口货物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格式附后),并附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
免税申报表,通知移送给承接再加工、装配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间接出口货物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送对方主管税务机关,一
份留存征收机关备查。
五、中标货物的征免税
(一)规定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暂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
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货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包的中标项目是指国外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外商投资企业的
项目。
六、出口货物免税的审批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申请免税,由各区县分局,直属分局负责受理,审核批准。
在审批时,应严格按规定审核申报表及所附资料。对经审核批准的出口货物免税应在
出口免税申报表中加盖“出口免税”专用戳记方可有效。
“出口免税”专用戳记由市局统一制订(式样附后),各分局自行制作使用。
七、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
定为准。
附: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9号
2.间接出口货物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
3.“出口免税”专用戳记式样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
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各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中标产品的税收
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
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
费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
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可按国税发[1992]146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的精神办
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
产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凡能够准确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的,免征生产环节的
增值税、消费税,对加工生产上述中标产品所需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消费税。
(一)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二)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三)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四)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
包合同(协议)。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编号:
间接出口货物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
税务局:
公司生产的货物 销售给 公司进行再加工、装配成品出
口,符合间接出口货物免税条件,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申报表》转交你处,
请查收。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