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朝鲜高丽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待遇问题的通知
署监二[1994」74号颁布时间:1994-01-09
1994年1月9日 署监二[1994」74号
北京海关:
根据我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政府1959年2月18日签定的航空协定
以及1993年11月8日重新签定的航空协定第5条第5款的规定,朝鲜高丽航空
公司北京办事处为经营协议航班所需的家具、办公设备和通讯设施、车辆享有关税、
其它税捐或税收的豁免。
今后,对高丽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申请进出境的上述物品和车辆,在自用合理数
量内准予免税进出境。